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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谈实录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召开2020年第7次例行新闻发布会,介绍《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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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年8月31日

摘要: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召开2020年第七次例行新闻发布会,省生态环境厅副厅长、一级巡视员罗宏向媒体介绍了《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出台及制定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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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31日上午,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召开2020年第七次例行新闻发布会,省生态环境厅副厅长、一级巡视员罗宏向媒体介绍了《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出台及制定等情况。



制定出台《基准规定》的重要意义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是指生态环境部门结合行政执法实践,对法律、法规、规章中的行政处罚裁量的适用条件、适用情形等予以细化、量化而形成的具体标准。规范裁量基准,也就是规范行使裁量权,涉及依法行政,事关工作全局,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是贯彻落实党中央依法治国决策部署的具体举措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2019年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要求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制定完善本地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是推动长三角区域生态环境执法一体化的重要内容

2019年10月,国务院印发《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总体方案》,要求健全区域环境治理联动机制,联合发布统一环境治理政策法规及标准规范。为此,一市三省商定在长三角区域制定统一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0年6月6日,在长三角区域污染防治协作会议上,一市三省生态环境部门签署了《协同推进长三角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体化工作备忘录》,要求各省在此基础上分别印发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



是及时响应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变化的现实需要

近年来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不断调整完善,处罚金额上限大幅度提高。行政处罚裁量范围扩大,对生态环境执法人员裁量权的行使提出了更高要求,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变化,及时修改完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为执法人员提供明确的执法指引和规范。


是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迫切需要

当前,生态环境部门依法行政的意识和水平不断增强,但是裁量空间过大、尺度不一等问题任然存在。通过规范裁量权,可以从制度上、根本上、长远上保障公平公正地处理处罚事务,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消除、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同时,《基准规定》的出台,有利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为“实现科学跨越、加快富民强省”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是预防和遏制腐败、加强廉政建设的迫切需要

从政府自身建设的规律看,规范行政裁量权是依法行政的关键问题。滥用行政裁量权、办事不公,是滋生腐败的重要原因。规范行政裁量权,有利于克服和防止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实现“制度防腐”和“源头防腐”。


《基准规定》的制定过程



我厅自2019年7月开始制定《基准规定》工作,先后咨询有关律师事务所、高校法学教授意见,赴南京市生态环境局调研,与各市生态环境执法机构负责同志交换意见。9月下旬,长三角区域一市三省生态环境部门在生态环境部的支持下,决定共同推进长三角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一体化工作,并成立专项工作组,先后6次组织集中研讨,对一市三省2015年至2019年的行政处罚数据进行详细分析,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分布状况、违法案由、处罚金额以及各地处罚裁量的差异、标准等进行系统研究,形成征求意见稿。一市三省多次征求基层生态环境执法机构、社会公众的意见(其中我厅先后三次向厅内和各市生态环境局征求意见,并通过我厅门户网站向公众征求意见),经修改完善后,形成《协同推进长三角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体化工作备忘录》,6月6日,一市三省生态环境厅(局)在长三角区域污染防治协作小组会议上共同签署了《备忘录》,规定了长三角区域统一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在此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我厅研究制定了《基准规定》,2020年7月16日,经我厅第12次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于9月1日正式施行。




《基准规定》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适用范围

《基准规定》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部门的行政处罚裁量。

(二)关于基本框架

《基准规定》包括正文和附件两部分,正文共十七条,主要规定了裁量模式、裁量表种类、裁量因素、裁量步骤、监督检查等内容。附件为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

《基准规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在认真总结分析实践经验、借鉴上海等地做法的基础上,确定了采用裁量因素百分比模式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罚款进行裁量。即针对一种环境违法行为,通过对多个相关裁量因子(如违法持续时间、造成影响的范围、违法次数等),按照环境危害程度等分别按比例(百分比)赋值,再结合法律规定的处罚额度范围计算得出最终罚款金额。这是《基准规定》的重要制度创新。

《基准规定》规定了合法、合理、过罚相当及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要求适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裁量条件、种类、范围、幅度内行使;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当事人情况、危害后果等因素,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科学、必要、适当;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与当事人过错程度、行为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应当向社会公开裁量标准;应当平等对待当事人,公平、公正实施处罚,对情节相同或者相似、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同类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相当。

《基准规定》规定了5种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以及5种应当从轻处罚的情形。  


《基准规定》的贯彻实施



 为贯彻和落实好《基准规定》,重点采取以下措施:


一是加强宣传

我厅通过门户网站、微信微博等多种方式加强宣传,今天召开新闻发布会,也是借助新闻媒体的力量,为《基准规定》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是抓好培训

8月26日,我厅举办了视频培训班,对全省生态环境执法人员进行了培训,各地生态环境部门也组织开展了培训工作。同时,我厅正在组织编制《基准规定》使用手册,供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学习使用。


三是监督检查

加强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贯彻实施《基准规定》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基准规定》的全面施行。

省环境监察局局长贾良清出席新闻发布会,发布会由宣教处处长李祥龙主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