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适用范围
《基准规定》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部门的行政处罚裁量。
(二)关于基本框架
《基准规定》包括正文和附件两部分,正文共十七条,主要规定了裁量模式、裁量表种类、裁量因素、裁量步骤、监督检查等内容。附件为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
《基准规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在认真总结分析实践经验、借鉴上海等地做法的基础上,确定了采用裁量因素百分比模式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罚款进行裁量。即针对一种环境违法行为,通过对多个相关裁量因子(如违法持续时间、造成影响的范围、违法次数等),按照环境危害程度等分别按比例(百分比)赋值,再结合法律规定的处罚额度范围计算得出最终罚款金额。这是《基准规定》的重要制度创新。
《基准规定》规定了合法、合理、过罚相当及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要求适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裁量条件、种类、范围、幅度内行使;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当事人情况、危害后果等因素,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科学、必要、适当;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与当事人过错程度、行为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应当向社会公开裁量标准;应当平等对待当事人,公平、公正实施处罚,对情节相同或者相似、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同类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相当。
《基准规定》规定了5种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以及5种应当从轻处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