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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安徽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建议
来信人: 李**** 来信时间:2021-04-07 12:02
第四章,运行管理 (六)条要求水质自动监测设备72小时内故障无法排除要求安装备用仪器。这条规定操作起来比较难,无形中要求企业设备都需一用一备,增加企业负担。(七)条 许多公司环保运行工艺就是间歇性排水的,水污染物监测频次规定不少于4次 规定不合理。包括现在 规定自动监测要求每2小时做一次,还需增加混合取样器取样,无形中给企业执行都带来难度。第十二条的异常处理 开具证明材料 有些操作有点难度,除非国家强制规定开具证明单位有义务开具,否则有些证明靠人情、靠人脉才能搞到吧。 第五章 数据运用 第十五条 超标判定 监测仪器总有突发不正常情况,仅依据数据判定违法不妥,应该监管部门现场调查、确认。 第六章 违法认定 第十九条有些条款 如 检查监测设备、校对有问题(企业不是恶意所为)应该给企业整改机会,并且监测设备故障并不代表企业事实排放超标、违法排污。如果企业拒不整改或恶意行为可严惩。 此管理办法如果不能结合企业运行、运维实际情况的话,我个人认为会给企业无形中带来许多负担,也会让第三方运维公司钻了漏洞,动不动就会让企业增加设备、换设备等情况。另外建议以后省厅征求意见时可采用网上征求意见,同时安排网下各市局发布通知征求企业意见比较好。否则不上省厅网站的看不到征求意见的通知。
回复
回复部门:省生态环境厅 回复时间:2021-04-13 1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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