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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
关于VOCs适用标准的问题
来信人: 何**** 来信时间:2021-04-14 21:47
1,当新的规范排放标准提高,而项目环评以前通过的排放指标是以前的排放标准,此时项目应该执行哪个标准? 2,当环评对特征污染物没有规定时,项目建设是否应当考虑特征污染物的排放限值?例如:某码头环评按《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适用于原油、汽油、航煤、石脑油等油品)25g/m3的VOCs排放考虑的,但实际装船有芳烃等化学品,是否应该考虑对应苯系物等化学品的特征污染物排放标准(《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3,某园区码头设计按《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25g/m3的VOCs排放考虑的,但该码头没有配备储油库,装卸管道都是与园区相应工厂直接连接的,此时应该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还是《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回复
回复部门:省生态环境厅 回复时间:2021-04-20 14:52

您好,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和生态环境部的规定设置规范的排放口,收集无组织排放,污染物有组织和无组织排放应符合现行有效的标准(浓度)和总量要求。企业在谋划新的项目时,应采取必要措施,使用先进适用的污染物防治技术和装备,减少对环境的污染。感谢您对生态环境工作的支持和关注。如还要疑问,请联系我厅大气环境处,电话:0551-62775362,623766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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