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安徽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工作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0-08-10 12:14 信息来源:大气环境处(应对气候变化处) 浏览量: 【字体:  

为进一步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积极应对重污染天气,更好地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按照生态环境部《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移动源应急管理技术指南(试行)》《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实施细则(试行)》。现将我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工作相关事项公布如下。

一、适用范围

《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及减排措施》适用于39个重点行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的主要行业类别见附件1。包括长流程联合钢铁、短流程钢铁、铁合金、焦化、石灰窑、铸造、氧化铝、电解铝、炭素、铜冶炼、铅锌冶炼、钼冶炼、再生铜铝铅锌、有色金属压延、水泥、砖瓦窑、陶瓷、耐火材料、玻璃、岩矿棉、玻璃钢(纤维增强塑料制品)、防水建筑材料制造、炼油与石油化工、炭黑制造、煤制氮肥、制药、农药制造、涂料制造、油墨制造、纤维素醚、包装印刷、人造板制造、塑料人造革与合成革制造、橡胶制品制造、制鞋、家具制造、汽车整车制造、工程机械整机制造、工业涂装。上述企业拟申请A级、B(含B-)级企业或引领性企业,其运输方式和管理需满足《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移动源应急管理技术指南(试行)》要求。

二、申请程序与时限

列入绩效分级的39个重点行业工业企业,请按照下列程序申请绩效评级,申请流程图见附件2。

(一)企业自评与申请

企业应按照《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及减排措施》《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移动源应急管理技术指南(试行)》中明确的差异化指标,开展对标与自评估。差异化指标主要包括装备水平、生产工艺、原辅材料、污染治理技术、污染物排放限值、有组织排放控制、无组织排放控制、监测监控水平、环境管理水平、运输方式、运输监管等。最晚不超过8月31日,向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提交申请材料,材料具体内容见附件3,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联系方式见附件4。

(二)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核

各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行政区域内C级以下企业的绩效评级审核和审定工作;并在每月5日前将上一个月通过初审的A级、B(含B-)级和引领性企业名单上报省生态环境厅;会同市级相关部门商定保障民生、保障城市正常运转或涉及国家战略性产业的企业(工程)名单(以下简称保障类企业〔工程〕),并于9月10日前上报省生态环境厅。

(三)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审定

省生态环境厅会同技术专家团队开展A级、B(含B-)级和引领性企业绩效评级的审定工作,组织现场核查;会同省级有关部门确定保障性企业(工程)名单;并将A级、B(含B-)级企业和39个重点行业的保障类企业名单上报生态环境部。9月30日前,公开省内A级、B(含B-)级和引领性企业、保障类企业(工程)名单。

社会公众、新闻媒体、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发现企业评定等级有不符合实际情况的,请向我厅或各市生态环境局举报,我们将及时核实举报信息,并为举报人保密。

省生态环境厅举报方式:

电话:0551-62376686、62376665

邮箱:ahsdqb@163.com

微信公众号:安徽生态环境

微博号:安徽生态环境

附表1:适用于绩效分级的重点行业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对照表.pdf

附件2:企业绩效评级审核工作流程图.pdf

附件3:绩效分级申请材料及证明材料明细.doc

附件4: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绩效分级主管部门联系方式.pdf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