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生态环境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发布日期:2019-10-09 00:00点击次数:

                              (2019年10月8日印发)

第一条  为促进本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省政府办公厅及厅信息公开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要遵循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该公开的一律公开,不宜公开的要严格保密。凡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条  责任追究遵循公正、公平、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惩戒与教育相结合。
第四条  责任追究种类包括责令改正、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责令作出检查、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调离工作岗位、给予行政处分等。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督促整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六条  处室(事业单位)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追究其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个人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依法追究个人责任。
第七条  处室(事业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追究相应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未按规定及时公开应公开信息或及时更新信息内容的;
(三)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程序的;
(四)不履行保密审查规定的;
(五)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六)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不真实或虚假公开的;
(七)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八)未及时澄清虚假和不完整信息的;
(九)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拖延办理或者不按经批准的申请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
(十)对评议反映出的问题未整改或整改不力的;
(十一)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复议职责的;
(十二)未依法办理有关政府信息公开投诉、举报的;
(十三)拒绝、阻挠、干扰依法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或者不落实监督检查决定、要求的;
(十四)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八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根据投诉、举报或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线索确定调查事项;
(二)调查事项报经厅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审定后,由监察部门会同办公室组织调查组对涉嫌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行为进行初步调查核实;
(三)经初步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依法进行责任追究;情况不实的,在一定范围内做出解释说明;
(四)对署名投诉、举报的,调查处理结束后向投诉、举报人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第九条  处室和个人不服责任追究决定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厅的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申诉。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9年9月印发的《安徽省环保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自行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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