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解读

信息来源:安徽省环境保护厅发布日期:2018-09-21 17:30点击次数:

《安徽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改革实施方案》解读

2017年8月29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12月4日,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文件(中办发〔2017〕68号)。

推进我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安徽重要讲话精神的具体实践,是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

当前,部分区域环境违法行为仍时有发生,环境违法成本高、守法成本低的现象普遍存在。现行的环保法律制度只针对环境损害赔偿中的人身和财产损失采取了相应的管控措施,而山水林田湖草作为一个生命共同体,对其造成的损害却无法得到赔偿,排污者过度消耗自然资源,肆意排放污染物,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形成的“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困局亟待破解。

我省在借鉴吸收试点省市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邀请了省社科院、复旦大学、安徽大学等熟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修复工作的学者及法律专家共同研究起草了《方案》,并向省直有关部门和各市征求了意见。该《方案》先后经省政府常务会议、省委深改组会议审议同意后印发实施。

《方案》共6个部分。

(一)总体要求。明确了改革目标和时间安排,提出2018年起,在全省范围内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2020年,初步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公开透明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二)工作原则。一是依法推进,鼓励创新;二是环境有价,损害担责;三是主动磋商,司法保障;四是信息共享,公众监督;五是积极探索,典型示范。

(三)适用范围。结合我省生态环境和经济社会发展现状,明确适用范围。

(四)工作内容。包括明确赔偿范围、明确赔偿权利人、确定赔偿义务人、开展赔偿磋商、完善赔偿诉讼规则、执行和监督、规范鉴定评估、加强资金管理等八个方面内容

(五)保障措施。提出加强组织领导、加强业务指导、做好经费保障、鼓励公众参与等四项举措

(六)其他事项。省委省政府机构改革完成前,各有关部门按照现有的职能落实相关工作。机构改革完成后,各项职责由职能调整后的部门承接;职能不明的,由省政府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明确。

《方案》在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要求的同时,积极开展创新。主要有:

(一)在工作原则方面:新增“积极探索,典型示范”,即鼓励各市、各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积极探索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新机制、新办法。

(二)在适用范围方面:提出将“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固体废物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纳入适用范围,加大对固体废物污染的惩治力度。

(三)在执法与司法衔接方面:提出“人民法院受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后,应及时书面告知同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强化工作衔接,增强工作合力。

(四)在监督方面:提出“生态环境损害发生地相关职能部门或其委托的社会第三方机构应加强修复过程的监督管理,防止不当修复引发二次污染和生态破坏”。

(五)在公众参与方面:除依照上位文件规定,邀请专家和利益相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生态环境修复或赔偿磋商工作外,增加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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