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就进一步做好全省大气颗粒物组分网监测(2019年10月-12月)工作提出要求

信息来源:安徽省环境保护厅发布日期:2019-10-22 16:26点击次数:

为贯彻落实《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根据《2019年全国生态环境监测方案》及《2019年国家大气颗粒物组分监测方案》具体要求,按照省生态环境厅统一安排,自2019年1月份,我省组织开展了大气颗粒物组分监测工作,手工监测范围为全省16个市,每市一个监测点,采样时间为1月-9月每周1次,10月-12月将增加为每3天1次。为确保全省大气颗粒物组分网监测(10月-12月)工作顺利进行,近日,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印发通知,就进一步做好我省大气颗粒物组分监测工作提出要求。

《通知》指出,全省大气颗粒物组分网监测(2019年10-12月)采样时间增加为每3天1次,具体时间为采样日的9点至次日8点,每次采集23小时,首次采样日为10月1日,节假日和雨雪天均需采样。《通知》要求,各市需在采样结束后1小时内回收滤膜并冷藏,每两次采样结束后将滤膜一并寄回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运输过程需使用冷藏箱,且需保证4℃冷藏。回收时需将采样后滤膜立刻放入冷藏运输箱,如本次无需寄送则放置于冰箱冷冻室-18度冷冻保存;如本次需寄送,则在采样结束的当日上午将两次滤膜寄出。

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要求各市站按照《2019年国家大气颗粒物组分监测方案》时间节点要求,应做好手工采样的滤膜检查、流量测试、低温保存、空白滤膜等相关质控工作,分析单位人员要做好分析过程的全程质控并负责数据审核和报送,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样品分析。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将对监测点位状况和各相关单位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情况进行检查,确保监测数据真准全,为我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精准治理和空气质量精细化管理提供数据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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