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支持绿色养殖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

信息来源: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发布日期:2019-10-12 18:10点击次数:

各市生态环境局: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全国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大力推进绿色养殖,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辟环评审批绿色通道。按照《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畜禽规模养殖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2018〕31号)要求,积极指导生猪养殖场、养殖小区项目开展环评工作,强化前端服务,指导企业优化项目选址、合理布置场区、做好污染防治、促进资源化利用,规范信息公开、深入公众参与,有效预防邻避效应。

根据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分类管理名录》(2018年修订版),生猪养殖类项目“年出栏生猪5000头及以上,涉及环境敏感区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其它的实施登记备案管理,无须审批。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系统网址为http://112.27.211.31/REG/。

符合审批要求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类项目,各市生态环境部门要开辟环评审批绿色通道,将公示时间与评审论证压茬进行,审批时间压缩至法定时间一半。对于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各市、县生态环境部门要做好为养殖企业(户)登记表填报提供咨询指导。

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畜禽养殖行业》(HJ1029-2019)要求,指导帮助生猪规模养殖企业申领排污许可证。生猪畜禽养殖行业排污许可发放考核任务从今年年底调整至明年年底。

二、严格规范禁养区划定和管理。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划定的禁养区内,不得建设生猪规模养殖场。严禁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由,违反法律法规超划禁养区,或限制养猪业发展、压减生猪产能。对在依法划定的禁养区内需关闭搬迁的规模化养殖企业,优先支持异地重建;对尚未及时清理退出的养殖企业,要提请当地政府制定工作方案,在合理时限内有序清退到位。

三、严禁生态环境执法“一刀切”。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规范生猪规模养殖企业日常执法检查,严禁采取“一律关停”等简单做法。对于具有合法手续并符合环保要求的,不得采取关停整治措施;对于环保手续不完备的,要引导生猪规模养殖企业依法办理环评等相关手续;对于环境污染突出的小型养殖企业或养殖户,要督促落实污染防治主体责任,有序整治到位,尽可能减少养殖户经济损失;对确需关闭搬迁的,要给予合理过渡期。慎用查封扣押等手段,切实保护生猪养殖主体合法产权。

四、加大污染防治资金支持。对符合生态环保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生猪规模养殖企业污染治理项目,在环保专项资金分配时予以倾斜。加强生猪养殖污染防治项目储备,对符合“环保贷”申请条件的,积极指导企业申请“环保贷”。建立生猪养殖企业信任保护名录,引导企业合法守信经营。

五、加强污染防治技术支持。建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专家库,积极提供相关技术支持。以改善农村生态环境质量为导向,鼓励采取粪污全量收集还田利用、污水肥料化利用、粪便垫料回用、异位发酵床、粪污专业化利用与治理等模式,加强生猪养殖粪污资源化利用和污染防治。粪污利用处理设施要与生猪养殖场所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尾水必须处理达标且不得排入敏感水域或有特殊功能的水体,要记录粪污收集、处理、运输和利用等情况。散养密集区要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

六、加强宣传引导。加强绿色养殖政策宣传,使广大生猪养殖主体及时了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舆论引导,做好舆情监测与应对。积极稳妥处理涉及生猪养殖的信访投诉,及时化解矛盾纠纷。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2019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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