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生态环境部 自然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水利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地下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信息来源: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发布日期:2019-10-12 18:05点击次数: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皖环函〔2019〕642号

转发生态环境部 自然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水利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地下水污染

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水利(务)局、农业农村局: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批示精神,全面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保障地下水安全,生态环境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地下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环土壤〔2019〕25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请各市相关部门高度重视,加强协作配合,按照《实施方案》要求,以保护和改善地下水环境质量为核心,坚持源头治理、系统治理、综合治理,强化制度制定、监测评估、监督执法、督察问责,加快推进地下水污染防治,保障地下水安全。

二、加强地下水污染协同防治。重视地表水、地下水污染协同防治,强化土壤、地下水污染协同防治,加强区域与场地污染协同防治。按照《实施方案》要求,2020年全面开

 

展地下水污染分区防治,提出地下水污染分区防治措施,实施地下水污染源分类监管。重点开展以地下水污染修复(防控)为主、以及以保护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环境安全为目的的场地修复(防控)工作。

三、以落实《水十条》任务为抓手,推进重点污染源风险防控。推进城镇集中式地下水饮用水水源补给区、化工企业、加油站、垃圾填埋场和危险废物处置场等区域周边地下水基础环境状况调查;开展防渗改造,其中加油站埋地油罐双层罐更新或防渗池设置要在2019年6月底前完成;公布地下水污染场地清单并开展修复;实施报废矿井、钻井、取水井封井回填。

四、提前谋划,组织编制各市地下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明确任务施工图,逐一分解任务,将工作细化到具体环节、责任落实到相关职能部门。统筹考虑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的轻重缓急,分期分批开展地下水污染状况调查评估、地下水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地下水污染场地修复试点示范,有序推进地下水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工作。

附件:《地下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工作推进措施及省直单位职责分工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2019年6月14日

 

附件

《地下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工作推进措施及省直单位职责分工

主要任务

工作目标

省直责任部门

我省细化措施

完成时限

一、总体要求

二、主要任务

《实施方案》确定的“一保”、“二建”、“三协同”、“四落实”

(一)保障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环境安全

1.加强城镇地下水型饮用水源规范化建设

2020年年底前,组织开展地下水型饮用水源环境保护状况评估。

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等参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实行市县级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状况年度评估。

2020年

逐步推进城镇地下水型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提高饮用水源规范化建设水平,依法清理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和排污口。

2020年完成乡镇级千吨万人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

持续推进

针对人为污染造成水质超标的地下水型饮用水源,各省(区、市)组织制定、实施地下水修复(防控)方案,开展地下水污染修复(防控)工程示范。

1.确定人为污染造成超标的地下水型饮用水源清单。

2.监督指导不达标水源实施修复。

3.加强不达标水源动态监管,纳入环保督察范畴。

持续推进

对难以恢复饮用水源功能且经水厂处理水质无法满足标准要求的水源,应按程序撤销、更换。

督促各市(县、区)对无法满足标准要求的水源进行撤销、更换。

持续推进

2.强化农村地下水型饮用水源保护

2020年年底前,完成供水人口在10000人

或日供水1000吨以上的地下水型饮用水源调查评估和保护区划定工作。

省生态环境厅

编制评估实施方案,组织开展调查评估,完成并公布保护区划分。

2020年

农村地下水型饮用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要设立地理界标、警示标志或宣传牌。

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

督促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监测和评估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型饮用水源、供水单位供水和用户水龙头出水的水质等状况。

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

制定年度监测计划;组织例行监测,并定期公布水质监测信息。

2020年

以供水人口在10000人或日供水1000吨以上的地下水型饮用水源保护区为重点,对可能影响农村地下水型饮用水源环境安全的风险源进行排查。

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

对水质不达标的水源,采取水源更换、集中供水、污染治理等措施,确保农村供水安全。

省生态环境厅

督促各市(县、区)对不达标的水源进行处理,确保农村饮用供水安全。

持续推进

(二)建立健全法规和标准规范体系

 

1.完善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体系

2020年年底前,制定《安徽省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2021-2025年)》。

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等参与

按照国家《规划》编制要求,组织开展我省规划编制工作。

2020年

2.制修订标准规范

国家制定方案,我省搞好贯彻落实。

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等参与

落实国家方案要求,推进全省地下水污染防治相关技术体系建设

2020年

(三)建立地下水环境监测体系

1.完善地下水环境监测网

加强现有地下水环境监测井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完善地下水监测数据报送制度。

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建立地下水监测数据报送体系,按月调度。

2020年

2024年年底前,构建全省地下水环境监测网,按照国家和行业相关监测、评价技术规范,开展地下水环境监测。

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持续推进

2024年

2.构建全国地下水环境监测信息平台

2020年年底前,根据国家地下水环境监测信息平台框架构建要求,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持续推进

2020年

2025年年底前,应用国家地下水环境监测信息平台,推进数据共享共用。

持续推进

2025年

(四)加强地下水污染协同防治

1.重视地表水、地下水污染协同防治

加快城镇污水管网更新改造,完善管网收集系统,减少管网渗漏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持续推进

降低农业面源污染对地下水水质影响,在地下水“三氮”超标地区、国家粮食主产区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积极发展生态循环农业。

省农业农村厅

持续推进

2.强化土壤、地下水污染协同防治

地下水污染防治项目立项、实施以及绩效评估等环节,地下水调查、监测、评估、风险防控、修复等标准制定,做好与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标准规范的衔接,尽量做到统筹安排、同步考虑、同步落实。

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等参与

协同推进土壤污染防治与地下水污染防治,2020年,完成重点污染源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详查。

持续推进

3.加强区域与场地地下水污染协同防治

2019年年底前,启动地下水污染防治分区划分。

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按职责分工

启动地下水污染分区防治基础状况调查。

2019年

2020年,全面开展地下水污染分区防治,提出地下水污染分区防治措施,实施地下水污染源分类监管。

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按职责分工

在对地下水污染全面排查基础上,划定安徽省地下水污染分区区划。

2020年

(五)以落实《水十条》任务及试点示范为抓手,推进重污染源风险防控

1.落实《水十条》任务

持续开展调查评估

继续推进城镇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源补给区、化工企业、加油站、垃圾填埋场和危险废物处置场等区域周边地下水基础环境状况调查。

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等参与

2019年下发调查评估方案,开展全面调查与评估。

持续推进

若风险不可接受,应开展地下水污染修复(防控)工作。

督促各市(县、区)开展地下水污染修复(防控)工作。

持续推进

开展防渗改造。

组织开展对化学品生产企业以及工业集聚区、危险废物处置场等区域调查摸底。

省生态环境厅

制定调查方案,组织调查。

2019年

组织开展对矿山开采区、尾矿库等区域调查摸底。

省自然资源厅、省应急管理厅按职责分工

制定调查方案,组织调查。

2019年

组织开展对垃圾填埋场等区域调查摸底。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制定调查方案,组织调查。

2019年

2019年6月底前,完成全省3743个加油站

(点)地下油罐更新为双层罐或完成防渗池设置。

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省商务厅等参与

制定工作计划,强化调度;组织地下水油罐改造核查

2019年

公布地下水污染场地清单并开展修复试点

公布地下水污染场地清单并开展修复试点

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应急管理厅等参与

根据国家方案,公布我省地下水污染场地清单并开展修复试点。

2020年

实施报废矿井、钻井、取水井封井

2019年,开展报废矿井、钻井、取水井排查登记。

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拟制排查方案,组织各市开展排查登记

2019年

2020年,推进封井回填工作。

确定封井回填名单。

2019年

 

回填

矿井、钻井、取水井因报废、未建成或者完成勘探、试验任务的,各地督促工程所有权人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开展封井回填。

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根据排查成果,下达封井回填任务清单。督促各市开展封井回填。

2020年

对已经造成地下水串层污染的,各地督促工程所有权人对造成的地下水污染进行治理和修复。

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参与

2020年

2.开展试点示范。

确认试点示范区名单

在开展地下水基础环境状况调查评估的基础上,择优推荐试点示范区名单,并提交《示范区地下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应急管理厅、省财政厅等参与

组织地下水污染试点示范项目申报与实施。

2020年

2019年年底前,选择报送8-10个防渗改造试点区,20-30个报废矿井、钻井、取水井封井回填试点区。2020年年底前,选择报送8-10个防渗改造试点区,20-30个报废矿井钻井、取水井封井回填试点区,5-10个地下水污染修复试点区。

选择示范项目、点位,加大调度力度,强化现场指导,确定试点示范预期效果,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做法。

2019-2020年

组织开展试点示范评估

适时组织对示范区人民政府实施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地下水污染防治相关资金分配安排的参考依据,对评估优秀的示范区给予通报表扬,对评估不合格的示范区要求整改,整改期一年。整改期结束后,仍不合格的,取消示范区资格。

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应急管理厅等参与

强化项目实施调度和过程跟踪,加强督促检查。

2019-2020年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对地下水污染防治统一监督,加强地下水污染防治信息共享、定期会商、评估指导,形成“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自

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

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应急管理厅等

参与

转发实施方案,加强沟通对接,形成合力。

持续推进

(二)加大资金投入

探索建立中央支持鼓励、地方政府支撑、企事业单位承担、社会资本积极参与的多元化环保融资机制。指导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地下水污染防治需要保障资金投入,建立多元化环保投融资机制,依法合规拓展融资渠道,确保污染防治任务按时完成。

省财政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等参与

制定资金保障计划,加大资金投入。

持续推进

(三)强化科技支撑

加强与其他污染防治项目的协调,整合科技资源,通过相关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加快研发地下水污染环境调查、监测与预警技术、污染源治理与重点行业污染修复重大技术。进一步加强地下水科技支撑能力建设,优化和整合污染防治专业支撑队伍,开展污染防治专业技术培训,提高专业人员素质和技能。

省科技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

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

农村厅等参与

加快研发地下水污染环境调查、监测与预警技术、污染源治理与重点行业污染修复重大技术。制定培训计划,开展技术培训,提高素质能力。

持续推进

(四)加大科普宣传

综合利用电视、报纸、互联网、广播、报刊等媒体,结合六五环境日、世界地球日等重要环保宣传活动,有计划、有针对性地普及地下水污染防治知识,宣传地下水污染的危害性和防治的重要性,增强公众地下水保护的危机意识,形成全社会保护地下水环境的良好氛围。依托多元主体,开展形式多样的科普活动,构建地下水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全民科学素质体系。

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教育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等参与

指导宣传计划、编印宣传手册,加强教育宣传

持续推进

(五)落实地下水生态环境保护和监督管理责任

强化“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地方责任。

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等参与

和相关部门加强对接,编制地下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持续推进

落实“水污染谁修复、谁损害谁赔偿”的企业责任。

建立重点污染源地下水污染防治调度制度,强化监督性检查,重点行业企业按照要求落实地下水污染防治设施建设、维护运行、日常监测、信息上报等工作任务。

持续推进

加强督察问责,落实各项任务。

将地下水污染防治目标完成及责任落实情况纳入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范畴,对承担地下水污染防治职责的市

(区、县)进行督察,倡优纠劣,强化问责,督促加快工作进度,确保如期完成地下水污染防治各项任务。

持续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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