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不予许可安徽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宁国水泥厂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的复函
信息来源: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发布日期:2019-12-09 17:31点击次数: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不予许可安徽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宁国水泥厂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的复函
安徽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宁国水泥厂:
《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及相关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查,现函复如下:
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你厂属于安徽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并不具备法人资格。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31号)和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辐射安全许可座谈会会议纪要的函》(环办函[2006]629号)的规定,你公司如需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应取得安徽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的授权,同时在其中明确相关辐射安全管理职责和权限。
你厂的申请材料中未见安徽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出具的书面授权文书。
据此,我厅决定暂不予许可你厂的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申请,请在完善上述问题后再行申报。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2019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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