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对安徽华谊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等环境违法案件实施挂牌督办的通知

信息来源:安徽省环境保护厅发布日期:2019-12-17 14:56点击次数:

环境问题及督办事项

一、存在的环境问题

(一)建设项目未批先建并投入生产。该企业注塑机和机加工车间的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于20171121日通过肥西县环保局审批,于2018112日通过了企业组织的自主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于2019129日通过肥西县环保局验收。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于2018年超出建设项目环评及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文件范围擅自建设了烫金车间,安装了9台烫金设备并投入生产;于20197月擅自在2号厂房内安装了21台注塑机并投入生产,在2号厂房内建设了破碎车间,安装了1台破碎机。

(二)大气污染防治问题

1.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该企业环评要求4号厂房粉碎房内破碎工序产生的粉尘经袋式除尘器收集处理后排放。现场检查时,粉碎房内1条破碎生产线正在破碎作业,产生大量粉尘,配套建设的脉冲袋式除尘器停运,粉碎房门窗处于敞开状态,粉尘无组织排放。

2.未安装污染防治设施。该企业2号厂房内注塑机作业时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未按《大气污染防治法》要求安装废气污染防治设施,废气无组织排放;5号厂房内调漆房内调漆过程中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未按《大气污染防治法》要求安装废气污染防治设施,废气通过排气扇外排。

(三)危险废物污染防治问题。2号厂房西侧堆放数个废润滑油油桶、5号厂房调漆房旁边堆放数十个废油漆桶、5号厂房东侧堆放数十个废活性炭和漆渣未及时入库贮存,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二、督办事项

合肥市生态环境局

(一)责令企业停止环境违法行为并改正,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对存在的问题要逐一细化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时限,落实整改责任,整改方案经合肥市生态环境局审查同意后组织实施,并于201912月底前将审查同意后的整改方案报省厅备案。

(二)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及配套办法等环保法律法规,依法对企业各类环境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对企业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案件,符合《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规定情形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三)举一反三,组织对安徽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徽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安徽肥西经济开发区和肥西县桃花镇内涉气企业开展全面排查、集中整治,解决废气扰民环境问题。

(四)加强对企业督促指导,按照《安徽省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每月底前向省生态环境厅报送企业整改落实情况、立案查处情况及查处结果等,确保限期完成挂牌督办整改事项;及时进行复查、跟踪检查,确保各项整改措施落实到位,各类环境问题整改到位。同时,每月将案件进展情况在合肥市生态环境局门户网站进行公开。

(五)严肃责任追究,对该企业自主验收及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验收情况进一步调查,对验收中存在问题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对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监督管理履职尽责不到位情况进行调查,依法依规依纪问责,问责意见需征得省生态环境厅同意方可实施,问责结果通过当地主流媒体公开。

三、督办期限

20204月底前完成挂牌督办事项

附件2

安徽合肥万隆汽车饰件有限公司存在的

环境问题及督办事项

一、存在的环境问题

(一)建设项目未批先建、未验先投。该企业建设汽车内外饰件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于20111222日通过肥西县环保局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载明建设内容包括注塑机18台、破碎机1台、喷漆生产线1条。20141121日通过肥西县环保局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验收时该企业喷漆生产线未建设,201710月该企业建设了喷漆生产线并投入使用,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尚未验收。该企业于2015年擅自建设了9台注塑机和3套真空成型生产线并投入生产,于2017年擅自建设了1台注塑机并投入生产,于2018年擅自建设了6台注塑机和固化烘干室并投入生产。

(二)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现场检查时,该企业5号车间喷漆生产线正在生产,配套建设的废水处理站于201711月停运至今,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市政污水管网。

(三)大气污染防治问题。该企业123车间注塑机生产过程中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未按《大气污染防治法》要求安装废气污染防治设施,废气无组织排放;4号车间的3套真空成型生产线、5号车间内的固化烘干室生产过程中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废气收集后未经处理直接排放; 2号车间破碎机产生的粉尘未按环评要求安装滤袋过滤处理设施,粉碎房未密闭,粉尘无组织排放。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问题。企业未对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进行申报登记;未对漆渣进行危险废物申报登记;未对危废贮存场所内的废油漆桶、废涂胶包装桶、存放漆渣的桶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五)其他问题。该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于2016109日在肥西县环保局备案,至现场检查时已超过三年未修订。

二、督办事项

合肥市生态环境局

(一)责令企业停止环境违法行为并改正,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对存在的问题要逐一细化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时限,落实整改责任,整改方案经合肥市生态环境局审查同意后组织实施,并于201912月底前将审查同意后的整改方案报省厅备案。

(二)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及配套办法等环保法律法规,依法对企业各类环境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对企业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案件,符合《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规定情形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三)举一反三,组织对安徽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徽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安徽肥西经济开发区、肥西县桃花镇内涉气企业开展全面排查、集中整治,解决废气扰民环境问题。

(四)加强对企业督促指导,按照《安徽省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每月底前向省生态环境厅报送企业整改落实情况、立案查处情况及查处结果等,确保限期完成挂牌督办整改事项;及时进行复查、跟踪检查,确保各项整改措施落实到位,各类环境问题整改到位。同时,每月将案件进展情况在合肥市生态环境局门户网站进行公开。

(五)严肃责任追究,对该企业破碎机产生的粉尘未按环评要求安装滤袋过滤处理设施即通过肥西县环保局竣工环保设施验收情况进一步调查,对验收中存在问题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对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监督管理履职尽责不到位情况进行调查,依法依规依纪问责,问责意见需征得省生态环境厅同意方可实施,问责结果通过当地主流媒体公开。

三、督办期限

20204月底前完成挂牌督办事项

抄送:合肥市人民政府,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银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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