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生态环境厅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信息来源:安徽省环境保护厅发布日期:2019-12-03 09:27点击次数:

省生态环境厅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抽查项目

检查

对象

事项类别

检查

方式

检查

主体

检查依据

抽查

类别

抽查

事项

1

重点排

污单位

主要法定环境制度及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

重点污染源

单位

重点检查事项

实地

核查

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五条;《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六条。

2

非重点

排污单位

主要法定环境制度及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

非重点污

染源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实地

核查

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五条;《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六条。

3

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和进口企业类

企业生产超标排放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或对发动机、污染控制装置弄虚作假、以次充好,冒充排放检验合格产品出厂销售等行为

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实地

核查

省级生态

环境部门

《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一百零九条

4

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和进口企业类

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进口企业是否依法公布有关信息的检查

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和进口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实地

核查

省级生态

环境部门

《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5

ODS类

企业

ODS配额许可证的执行情况的检查

生产、销售、使用ODS的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实地

核查

省、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

6

ODS类

企业

含ODS有关设备的维修报废、回收再利用或销毁等经营活动的检查

含ODS有关设备的维修报废、回收再利用或销毁等经营活动单位或个人

一般检查事项

实地

核查

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

7

ODS类

企业

ODS生产、销售、

使用单位的检查

ODS销

售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实地

核查

市、县级生

态环境部门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

8

建设项目类

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

建设项目

重点检查事项

实地

核查

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环境保护法》

第四十一条

9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

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排放检验情况的监督检查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实地

核查

省、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10

环境监

测单位

对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报告及监测数据质量进行检查

环境监

测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实地

核查

省、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

第五十三条

11

核与辐射安全类

核技术利用

单位许可情况

核技术利

用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资料

核查

省、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八条

12

核与辐射安全类

放射性同位素登记情况

核技术

利用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资料

核查

现场

检查

生态环境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七、十八、十九、二十条、二十一、二十三、二十五条

13

核与辐射安全类

核技术利用单位

环评情况

核技术

利用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生态环境部门

《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二十四条、

14

核与辐射安全类

辐射安全与防护措施

核技术

利用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

检查

生态环境部门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三十五、三十六条、二十条、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条 三十条;《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三十三条

15

核与辐射安全类

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和措施检查

核技术

利用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

检查

生态环境部门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三十三条;《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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