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生态环境厅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省生态环境厅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 抽查项目 | 检查 对象 | 事项类别 | 检查 方式 | 检查 主体 | 检查依据 | |
抽查 类别 | 抽查 事项 | ||||||
1 | 重点排 污单位 | 主要法定环境制度及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 | 重点污染源 单位 | 重点检查事项 | 实地 核查 | 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 《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五条;《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六条。 |
2 | 非重点 排污单位 | 主要法定环境制度及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 | 非重点污 染源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实地 核查 | 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 《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五条;《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六条。 |
3 | 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和进口企业类 | 企业生产超标排放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或对发动机、污染控制装置弄虚作假、以次充好,冒充排放检验合格产品出厂销售等行为 | 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实地 核查 | 省级生态 环境部门 | 《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一百零九条 |
4 | 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和进口企业类 | 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进口企业是否依法公布有关信息的检查 | 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和进口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实地 核查 | 省级生态 环境部门 | 《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
5 | ODS类 企业 | ODS配额许可证的执行情况的检查 | 生产、销售、使用ODS的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实地 核查 | 省、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 |
6 | ODS类 企业 | 含ODS有关设备的维修报废、回收再利用或销毁等经营活动的检查 | 含ODS有关设备的维修报废、回收再利用或销毁等经营活动单位或个人 | 一般检查事项 | 实地 核查 | 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 |
7 | ODS类 企业 | ODS生产、销售、 使用单位的检查 | ODS销 售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实地 核查 | 市、县级生 态环境部门 |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 |
8 | 建设项目类 | 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 | 建设项目 | 重点检查事项 | 实地 核查 | 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 《环境保护法》 第四十一条 |
9 |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 | 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排放检验情况的监督检查 |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 | 一般检查事项 | 实地 核查 | 省、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 《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
10 | 环境监 测单位 | 对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报告及监测数据质量进行检查 | 环境监 测机构 | 一般检查事项 | 实地 核查 | 省、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 《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 第五十三条 |
11 | 核与辐射安全类 | 核技术利用 单位许可情况 | 核技术利 用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资料 核查 | 省、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八条 |
12 | 核与辐射安全类 | 放射性同位素登记情况 | 核技术 利用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资料 核查 现场 检查 | 省、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七、十八、十九、二十条、二十一、二十三、二十五条 |
13 | 核与辐射安全类 | 核技术利用单位 环评情况 | 核技术 利用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 省、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 《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二十四条、 |
14 | 核与辐射安全类 | 辐射安全与防护措施 | 核技术 利用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 检查 | 省、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三十五、三十六条、二十条、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条 三十条;《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三十三条 |
15 | 核与辐射安全类 | 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和措施检查 | 核技术 利用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 检查 | 省、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三十三条;《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十九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