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第962号建议答复的函

信息来源: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发布日期:2019-06-25 09:46点击次数:

第962号建议答复的函

何永俊代表:

您和其他13位代表在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期间提出的“关于对逐步退出的相关产业实施生态补偿机制的议案”收悉,经与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林业局等单位共同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资金支持情况。长江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是中华民族发展的重要支撑,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指出“以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为导向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必须从中华民族长远利益考虑,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的重要战略思想,认真贯彻落实推动长江经济带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2018年,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四部委联合出台了《中央财政促进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修复奖励政策实施方案》(财建〔2018〕6号),省委、省政府出台《关于全面打造水清岸绿产业优美丽长江(安徽)经济带的实施意见》(皖发〔2018〕21号)。按照要求,2018年我省积极落实中央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与修复政策,争取中央奖励资金8亿元,其中安排铜陵市0.96亿元,2019年已预分配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修复奖励资金8亿元,其中安排铜陵市10140万元,为加快推动沿江各地落实保护和治理任务,促进省内长江大保护格局尽快形成发挥了资金保障作用;2019年省财政专门设立长江经济带建设专项引导资金9亿元,并及时制定出台资金管理办法,强化资金分配和管理,围绕“禁新建、减存量、关污源、进园区、建新绿、纳统管、强机制”七大行动提取了20个一级考核分配指标,根据考核结果,铜陵市共获得资金17872万元。按照《安徽省水清岸绿产业优美丽长江(安徽)经济带财政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长江经济带建设专项引导资金由各市根据水清岸绿产业优美丽长江(安徽)经济带建设工作任务和当地实际情况在全市范围内统筹安排使用,可用于生态修复、污染治理、岸线整治、企业搬迁改造等。

此外,各相关单位在每年专项资金安排时会根据实际情况支持铜陵市相关专项工作开展。2018年,省生态环境厅安排铜陵市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专项资金共计3406万元(其中水环境生态补偿资金400万,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资金1152万元),省林业局安排铜陵市中央和省级林业资金2556.75万元,其中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474.04万元。“十三五”以来,省发展改革委共争取中央预算内资金2210万元支持铜陵市6个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建设。

二、生态补偿机制实施情况。我省一直以来积极探索实施环境质量生态补偿机制。水污染防治方面,2018年起,经省政府同意,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实施地表水断面生态补偿。目前,全省121个断面已纳入地表水断面生态补偿,覆盖85条河(湖)。铜陵市2018年共获得水环境生态补偿资金550万元。大气污染防治方面,2018年7月20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安徽省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在全省范围内实施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铜陵市2018年三、四季度共获得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资金1152万元。林业方面,2018年,省委、省政府出台《关于全面打造水清岸绿产业优美丽长江(安徽)经济带的实施意见》(皖发〔2018〕21号),原省林业厅迅速制定林业实施方案,将长江经济带发展与林长制改革有效融合,与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联合印发加快推进长江两岸造林绿化工作方案,与省财政厅联合印发提高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奖补办法等,不断优化林业发展政策体系,全面打造水清岸绿产业优美丽长江(安徽)经济带。

下一步,我厅将会同各相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以下工作:继续积极争取中央财政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与修复奖励资金,加大省级专项资金投入,以七大行动为导向,加强资金分配,指导沿江各市用好相关专项资金,进一步健全完善相关补偿机制,加大对沿江各市长江经济带建设的补助支持力度。继续实施地表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和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完善考核和奖惩机制,努力争取加大补偿力度,充分体现“谁保护、谁受益”的补偿原则。待铜陵淡水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交接手续完成后,积极争取中央和省级资金,申请保护区基础设施项目,并配合探索建立生态补偿机制;进一步开展退耕还林还草摸底和申报工作,在资金分配时倾斜支持安排湿地保护修复项目;加快健全生态补偿标准体系,综合考虑生态保护地区发展机会成本、污染治理成本以及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等因素,强化生态补偿投入,在资金使用上赋予基层更多自主权,系统推进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工作,努力实现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协同共进。

办复类别:B类

联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科技外事与财务处

联系电话:0551—62376639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2019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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