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第272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信息来源:安徽省环境保护厅发布日期:2019-06-20 16:12点击次数:

,针对存在的环境问题,采取相应整改措施,不得一律采取停产整治方式;对于企业正常停产检修工作,应由企业自行安排,不得要求企业集中停产检修;对于各类既无相关手续,又无污染治理设施的小作坊”“散乱污企业,既要大力整治,也要注重引导,推动综合整治,尽可能避免不良影响;对于具有合法手续且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采石、采砂、采矿企业,不得采取集中停产整治措施;对于具有合法手续,但没有达到环境保护要求的采石、采砂、采矿企业,应结合存在的环境问题采取针对性整改措施;对于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采矿企业,不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要依法予以关闭,不得办理延期手续。

抄送:省人大人选工委、省政府督查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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