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

信息来源: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发布日期:2020-01-13 11:32点击次数: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37号,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现就做好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备案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建设项目

属于《办法》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应依法按时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备案。同一行政区域、流域内存在叠加、累积影响的多个建设项目,按《办法》第九条规定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二、环境影响后评价备案流程

(一)编制环境影响后评价文件。建设单位(或生产经营单位)负责组织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编制环境影响后评价文件,并对环境影响后评价结论负责。建设单位(或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委托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工程设计单位、大专院校和相关评估机构等编制环境影响后评价文件。后评价文件内容按《办法》第七条相关规定执行。

(二)通过网站或纸质媒体公示后评价文件。环境影响后评价文件编制完成报省生态环境厅备案之前,建设单位(或生产经营单位)应通过网站或纸质媒体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三)报省生态环境厅备案。环境影响后评价文本公示期满后,建设单位(或生产经营单位)向省生态环境厅提交备案申请。所需材料包括:环境影响后评价备案申请表(纸质版1份,PDF电子版,样表见附件2);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纸制版1份,PDF电子版)。相关材料可以现场提交或以邮寄方式送。地址:合肥市怀宁路1766号安徽省生态环境厅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收,邮编:230071电话:05516237667962376676),邮箱:hbthpc@qq.com

(四)备案公示。省生态环境厅接受备案书面材料起5个工作日内在厅官方网站对备案情况进行公示,不符合环境影响后评价要求的5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或生产经营单位)反馈意见。

省生态环境厅存档备案纸质文件,并将备案申请表和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抄送省环境监察局和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三、相关要求

(一)建设单位(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办法》第三条相关规定,按时完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备案,逾期不履行的,将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原则上不得承担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文件的编制工作。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备案过程中省生态环境厅不收取任何费用。

(四)各市生态环境部门可依据本文件加强对所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备案管理。

附件:后评价备案申请表.docx

安徽省生态环境

                                  2019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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