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2018年度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复核情况的通报

信息来源: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发布日期:2020-01-02 17:23点击次数: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2018年度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复核情况的通报

各市生态环境局,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加强环评事中事后监管,提高环评文件编制质量,强化环评制度源头预防作用,我厅对部分市、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2018年已审批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开展了技术复核工作,现将复核发现的问题和处理意见通报如下:

    经复核,发现5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质量问题,主要包括:污染物排放标准选用错误、建设项目概况描述不全、源强核算内容不全、环境质量监测布点不符合相关规定等问题(具体问题详见附件)。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6号)第三十六条规定,对《宿州市贯华化工有限公司年产20万吨甲醛、1万吨甲酸钠精制、10万吨脲醛树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编制单位河南汇能阜力科技有限公司及编制主持人李科攀(B254202402)责令限期整改6个月。整改期自本通报印发之日起计算,整改期间,安徽省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不得受理河南汇能阜力科技有限公司及李科攀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申请,整改前审批部门已受理的可继续完成审批。整改期满后,河南汇能阜力科技有限公司应向我厅提交整改情况报告。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9号)第二十六条相关条款规定,对其余4份环评文件的编制单位河南金环环境影响评价有限公司、中冶华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安徽省四维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及相关编制主持人予以通报批评。

    负责审批上述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对技术复核发现的问题加强后续监管,督促建设单位采取有效措施,避免项目建设对环境产生重大影响。

    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的要求,加强对编制单位的监督管理和质量考核,开展编制规范性、编制质量以及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情况的检查,对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实施信用管理。

  

    附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复核发现问题及后续监管要求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2019年12月27日

附件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复核发现问题及后续监管要求

序号

项 目

名 称

编制单位

编制主持人

审批

部门

环评文件存在的主要问题

审批部门相关要求

宿州市贯华化工有限公司"年产20万吨甲醛、1万吨甲酸钠精制、10万吨脲醛树脂项目

河南汇能阜力科技有限公司

李科攀(B254202402)

原宿州市环境保护局

1.甲醛排放标准按照10mg/m3执行,不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5mg/m3的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2.甲醛生产废气焚烧炉烟气未考虑NOx排放,预测结论不可信。

3.未结合甲醛生产特点提出甲醛生产设施开停车时,吸收尾气达不到燃烧条件等非正常工况的污染防治措施,也未核算该非正常工况下污染源排放源强。未提出现有和技改工程的真空泵、中间储罐等设施的无组织排放污染防治措施。

4.风险源强未将闪蒸量、质量蒸发、热量蒸发量作为源强进行预测。

1.加强对该项目的环境监管。

2.督促建设单位优化甲醛等污染物及环境风险保护措施,防范环境风险事故,确保满足环境管理要求。

2

安徽长江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码头工程项目

河南金环环境影响评价有限公司

周小峰

(B255104607)

原马鞍山市当涂县环保局

1.船舶污水未执行新的《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52-2018)。

2.疏浚、抛泥等施工对水环境、沉积物、水生生态影响分析内容缺失。

3.报告书引用的水生生态资料不具备针对性,不能反应评价区域内重点保护水生动物栖息活动特点。

1.加强对该项目的施工期及运营期环境监管。

2.督促建设单位加强施工期生态监测及运营期的生态保护。根据区域内重点保护水生动物栖息活动特点优化和完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并严格落实。

3

安徽超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陶庄湖危险废物处置中心扩建项目

中冶华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张宇(A210603503)

原阜阳市环境保护局

1.铅尘源强定量不合理。

2.未开展正常工况下铅年均贡献值和叠加值预测及评价。

1.加强对该项目的环境监管,进一步核实项目重金属排放量,满足区域重金属总量管控目标。

2.督促建设单位加强监测,确保满足环境管理要求。

4

安徽铜冠有色金属(池州)有限责任公司铅锌冶炼资源综合回收循环利用示范项目(重新报批)

中冶华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朱正勋(A210603303)

原池州市环境保护局

1.Cd年均值未采用GB3095附录A的标准。

2.未开展PM2.5现状监测及影响预测。

1.加强对企业环境监管,确保环境空气质量达标。

2.督促建设单位及时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

5

金寨新纶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5万吨差别化再生低熔点涤纶短纤工程项目

安徽省四维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徐家强(B21300270300)

原六安市金寨县环保局

1.未分析与《再生化学纤维(涤纶)行业规范条件》、《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规划环评审查意见的符合性。

2.地下水环境评价工作等级为三级,地下水现状监测点仅布设2个,未监测地下水水位,不满足HJ610-2016相关要求。

3.报告书中环境风险分析不全面,未分析风险事故对临近史河水域的影响。

1.加强对项目的环境监管。

2.督促建设单位加强日常监测,防范环境风险事故,确保满足环境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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