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废铅蓄电池集中收集和转运制度试点工作方案

信息来源:安徽省环境保护厅发布日期:2019-11-22 08:47点击次数:

为加强废铅蓄电池污染防治,规范废铅蓄电池收集、贮存和转运,促进铅蓄电池生产行业和废铅蓄电池收集利用处置行业规范有序发展,有效防控环境风险,根据《废铅蓄电池污染防治行动方案》《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工作方案》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将铅蓄电池污染防治作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内容,加快推动建立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提高废铅蓄电池规范收集处理率。

(二)基本原则

政府推动,企业主导。发挥政府部门的积极引导和政策支持作用,发挥铅蓄电池生产企业、废铅蓄电池利用处置企业和现有专业收集企业在废铅蓄电池收集过程中的主导作用,形成有利的制度体系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分类管理,防控风险。根据废铅蓄电池环境风险大小,实施分类管理,着力防控废铅蓄电池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环境风险。

深度融合,强化监管。依托我省现有废铅蓄电池收集,以现有规范贮存场所为基础,促进铅蓄电池生产企业与现有收集企业深度融合,强化试点单位主体责任,严格监管,积极探索废铅蓄电池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管理模式。

(三)工作目标

2020年,初步建立废铅蓄电池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体系,全省废铅蓄电池集中规范回收率达到40%以上。

二、试点内容

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至2020年底,采取自愿申请试点的方式在全省范围内试行铅蓄电池生产企业、综合利用处置企业、持有废铅蓄电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收集企业(以下简称持证收集企业为试点单位引领和自行管理,收集网点分散收集、集中转运中心集中转运的全新收集模式鼓励铅蓄电池生产企业和废铅蓄电池综合利用处置企业依托现有持证收集企业设置集中转运中心开展废铅蓄电池收集工作,鼓励铅蓄电池生产企业实施销一收一

(一)建设集中收集模式

1. 规范集中转运中心建设。试点单位应优先依托现有持证收集企业设立集中转运中心,也可依托现有危险废物贮存设施或符合条件的铅蓄电池产品仓库设立集中转运中心,但应当划分出专门贮存区域。新建集中转运中心应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新建集中转运中心应符合以下条件:

1)应当设置在各类园区,符合《废铅酸蓄电池处理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519-2009)有关贮存要求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要求;

2)贮存面积不少于 60 平方米,废铅蓄电池单日最大贮存量应与贮存场所面积相适应,贮存面积每增加2平方米,其单日最大贮存量增加不超过1吨,单日贮存量最多不得超过300吨,贮存时间最长不得超过 1 年;

3)配置视频监控并保留不少于3个月的连续画面或与生态环境部门监控系统联网。

2. 规范收集网点建设。集中转运中心可以依托铅蓄电池销售网点、机动车4S店(维修点)、电动自行车销售点(维修点)设立收集网点,收集、暂存限定区域内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铅蓄电池,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专门贮存场所或设置专门存放区域,收集网点应防雨,地面应进行水泥硬化和防腐处理或采取其他有效防渗防腐措施,配备适量石灰或片碱,适量的耐腐蚀、不易破损变形的专用密闭容器及消防器材等应急物资,防止酸液泄露污染环境;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收集网点废铅蓄电池的最大存储量一般不超过3吨,暂存时间最长不得超过60日;

2)只能设立一个出入口,悬挂对应的试点单位、集中转运中心标识牌,设置视频监控并保留不少于3个月的连续画面;

3)收集网点应有专人管理,配备符合要求的运输工具、收集包装设备,规范张贴危险废物标识,建立申报登记、转移及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制度,有配套的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3. 其它产生源管理要求。收集网点之外的铅蓄电池销售网点、机动车4S店(维修点)、电动自行车销售点(维修点)等在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废铅蓄电池,照危险废物产生源规范管理。可设置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专门贮存区域,应防雨、地面应进行水泥硬化和防腐处理或采取其他有效防渗、防腐措施,配备适量生石灰或片碱,适量的耐腐蚀、不易破损变形的专用密闭容器作为应急物资,防止酸液泄露污染环境,并在显著位置张贴标识、标签信息。在此条件的最大存储量不得超过2吨,最长存贮期限不得超过30日。

(二)收集、转移及运输要求

1. 分类收集和贮存。根据环境风险大小将废铅蓄电池分为两类:未破损的密封式免维护废铅蓄电池(以下简称第I类废铅蓄电池);开口式废铅蓄电池和破损的密封式免维护废铅蓄电池(以下简称第类废铅蓄电池)。

收集、贮存过程中应保持废铅蓄电池的结构和外形完整,严禁私自损坏废铅蓄电池;第类废铅蓄电池应当妥善包装,放置在耐腐蚀、不易破损变形的专用容器内,单独分区存放并配备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

2. 转移管理。收集网点应将废铅蓄电池转运给对应的集中转运中心或由对应的集中转运中心直接转移至综合利用处置企业。

收集网点收集、向集中转运中心转移和集中转运中心自行收集第I类废铅蓄电池,应当做好台账记录,如实记录废铅蓄电池的数量、重量、来源、去向等信息。

收集网点收集、向集中转运中心转移和集中转运中心自行收集第类废铅蓄电池的,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向集中转运中心转移、集中转运中心向废铅蓄电池综合利用处置企业转移废铅蓄电池的,应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3. 运输管理。通过道路运输废铅蓄电池,应当遵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和《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 617)的规定,并按要求委托具有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相应资质的企业或单位运输。破损的废铅蓄电池应放置于耐腐蚀的容器内,并采取必要的防风、防雨、防渗漏、防遗撒措施。操作人员应接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专业知识培训、安全应急培训,装卸废铅蓄电池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容器、车辆损坏或含铅酸液泄漏。

在满足上述包装容器、人员培训及装卸条件时,以下三种废铅蓄电池可按照普通货物进行管理,豁免运输企业资质、专业车辆和从业人员资格等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要求:

1)符合《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 第3部分:品名及运输要求索引》(JT/T 617.3)附录B所列第238项特殊规定,危险货物联合国编号为“2800”(蓄电池,湿的,不溢出的,蓄存电的)的废铅蓄电池;

2)不符合《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 第3部分:品名及运输要求索引》(JT/T 617.3)附录B所列第238项特殊规定,但符合《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 第1部分:通则》(JT/T 617.1)第5.1条要求,每个运输单元载运重量不高于500公斤的危险货物联合国编号为“2800”(蓄电池,湿的,不溢出的,蓄存电的)的废铅蓄电池;

3)符合《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 第1部分:通则》(JT/T 617.1)第5.1条要求,每个运输单元载运重量不高于500公斤的危险货物联合国编号为“2794”(蓄电池,湿的,装有酸液的,蓄存电的)的废铅蓄电池。

(三)管理要求

1. 试点单位可在全省范围内收集废铅蓄电池,但不得接收省外转入的废铅蓄电池。收集网点只能在经发证机关审核同意的地域范围内收集废铅蓄电池,且只能收集工业企业事业单位以外的社会源类废铅蓄电池。

2. 各试点单位应加强对各集中转运中心、收集网点的管理,要根据本方案及有关法规要求制定集中转运中心及收集网点管理制度,每月检查落实情况,对违反规定的集中转运中心和收集网点自行督促整改。

3. 试点单位存在以下行为的,各有权限的执法部门要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要提请生态环境厅吊销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取消试点单位资格并予以公告。

1)试点单位未能按照要求贮存第类废铅蓄电池的。

2)试点单位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存在倾倒铅蓄电池酸液行为,或授意他人倾倒铅蓄电池酸液后收集废铅蓄电池的。

3)试点单位将收集废铅蓄电池交由不具备废铅蓄电池利用、处置资质的单位利用、处置的。

4)试点单位明知不符合运输豁免条件而使用豁免条款运输收集的废铅蓄电池的。

4. 试点期间,各试点单位要积极建立废铅蓄电池收集处理数据信息管理系统并实现与省废铅蓄电池收集处理专用信息平台的对接,或直接利用省废铅蓄电池收集处理专用信息平台,如实记录经营数据信息,实现废铅蓄电池的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信息全程可追溯。

、组织实施

(一)试点申报

各试点申请单位应在2019915日前向省生态环境厅提出试点申请,逾期不再受理。试点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 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符合《铅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企业或年产能在500KVAH以上的铅蓄电池生产企业,年产能在10万吨以上的综合利用处置企业,纳入规范管理的持证收集企业。

2. 试点单位应在我省3个以上的设区市各设置一个集中转运中心,现有持证收集企业的贮存场所可以直接作为集中转运中心开展工作,每个集中转运中心在所在设区市各县(区)级行政区划范围内设置的适当数量的收集网点。

3. 申请试点单位近2年没有因环境违法行为受到处罚,其法定代表人近2年没有因环境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

(二)试点审核

试点单位应向省生态环境厅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1. 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组织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有关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对申请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审查符合要求的,进行不少于10个工作日的公示。

2. 公示期满后,省生态环境厅委托各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对试点单位收集网点进行现场核查,委托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对集中转运中心进行现场核查并对收集网点进行抽查(抽查比例不少于收集网点总数的20%)。现有持证收集单位作为集中转运中心纳入试点单位,可只对对应收集网点开展现场核查和抽查。

3. 经公示和审查,省生态环境厅对符合条件的试点单位核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载明对应全部集中转运中心、收集网点的名称、地址、收集区域范围等内容。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原因。

4. 省生态环境厅在门户网站公布符合要求的全部试点单位及其集中转运中心、以及收集网点名称、地址,并通报同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公安、交通运输、商务、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

5. 符合要求试点单位应向社会公布本试点全部废铅蓄电池集中转运中心及收集网点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运输车辆信息和收集作业人员联系方式,接受公众监督,同时应向公众及监管部门承诺遵守环保法规和本试点方案要求。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执法监管。各市生态环境部门要将废铅蓄电池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纳入执法监管,重点查处倾倒酸液、不按规定执行联单制度、将废铅蓄电池交由无资质单位回收、利用、处置等违法行为。

(二)严格运输监管。交通运输部门要依法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的监管,指导其采取保障运输安全的措施并遵守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依法打击废铅蓄电池运输违法违规行为。

(三)实施信息化监管。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依托安徽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废铅蓄电池收集处理专用信息系统,并实现与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对接。为废铅蓄电池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等相关情况汇总、统计和核查管理提供数据支撑。

(四)提升跨区域转运效率。试点期间跨省转入我省废铅蓄电池的,对同一产废企业,可每年申报一次。跨省转出废铅蓄电池的,按照接收省份的要求提供相应材料,在安徽省政务中心生态环境窗口即时办理。

自本方案下发之日起,除试点单位以外,各地不再受理废铅蓄电池收集项目的环评文件,省生态环境厅不再受理收集废铅蓄电池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申请。现有持证的废铅蓄电池收集企业若未纳入试点范围,仍可继续按先前模式收集废铅蓄电池,但不得设立收集网点。

试点期满,我省将视情延长或终止试点工作。国家如出台新的废铅蓄电池收集、贮存及运输管理政策规定,从其规定。

附件:安徽省废铅蓄电池集中收集与跨区域转运试点申请书

附件

安徽省废铅蓄电池

集中收集与跨区域转运试点

申请书

试点申请单位:                  (印章)

       :                

试点申请单位介绍:                                                      

试点申请单位声明:

我声明,本申请书及有关附带资料是完整的、真实的和正确的。我单位近2年没有因环境违法行为受到处罚,法定代表人近2年没有因环境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如有虚假,本人及企业愿意承担所有责任。

法人代表姓名:                           字:          

 期:                     章:

联系人姓名:              联系电话:                    

一、申请单位情况

申请单位基本

情况

申请单位名称:                                  (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附营业执照复印件)

申请单位地址:

   省    市     县(区)    乡(镇、园区)     路       号

注册资金(万元):          

固定资产投资(万元):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联系人:

身份证号:

电话:

传真:

手机:

电子邮箱:

主要负责人

姓 名

性 别

年 龄

职 务

职 称

文化程度

专 业

环保负责人

主要技术人员

申请年收集量

吨/年

下设集中转运中心基本情况

集中转运心名称

地址

贮存面积

m2

对应收集

网点数量

二、各集中转运中心基本情况

(一个集中转运中心一张表格)

集中转运中心

基本

情况

集中转运中心名称:                                  (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附营业执照复印件)

集中转运中心地址:

安徽省   市     县(区)    乡(镇、园区)     路       号

经营设施地址:

安徽省   市     县(区)    乡(镇、园区)     路       号

经营设施经度:    °   ′    ″

经营设施纬度:    °    ′    ″

注册资金(万元):          

固定资产投资(万元):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联系人:

身份证号:

电话:

传真:

手机:

电子邮箱:

负责人

姓 名

性 别

年 龄

职 务

职 称

文化程度

专 业

技术人员

三、各集中转运中心对应收集网点基本信息(一个集中转运中心一张表格)

序号

收集网点名称

收集网点地址

经度

纬度

拟收集地域范围

1

2

3

4

5

6

7

8

9

10

可续行....... 

四、各集中转运中心及对应收集网点审查意见表

(一个集中转运中心一张表格)

1.集中转运中心贮存设施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情况(附相关证明材料)

2.集中转运中心运输工具、包装工具情况(附相关证明材料)

3.集中转运中心土壤、地下水监测情况(附相关监测报告)

4.事故应急措施(附相关证明材料)

5.集中转运中心规章制度建立情况(附相关证明材料)

6.对应收集网点建设情况(附相关证明材料)

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审查意见(设区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填写):

 XX试点单位在我市设立的XX集中转运中心近一年内有/无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有/无环境违法行为,有/无受到环保部门的行政处罚。

 经现场核查,XX集中转运中心建设面积为XXX平方米,污染防治设施符合《废铅酸蓄电池处理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519-2009)有关贮存要求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要求,有/无拥有具备防雨、防渗措施的运输车辆,有/无符合要求的包装工具,土壤地下水监测情况……, 事故应急措施是/否符合要求,有/无规章制度……,拟在我市各区县设收集网点XX个,符合《试点方案》建设要求的有XX个,整改后符合《试点方案》要求XX个,XX个不符合要求,不符合要求的收集网点分别为…………。

XXXX市生态环境局(章)

年   月   日

五、有关证明材料

1.试点单位工作实施方案;

2.收集网点资料:收集网点清单、收集和转运方案、各收集网点建设方案、委托收集协议、运输单位资料等证明材料;

3.集中转运中心资料:集中转运中心单位清单、贮存和转运方案、运输单位资料、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危险废物转移计划、环评及验收材料、委托贮存协议、废铅蓄电池收集经营许可证等证明材料;

4.利用处置单位资料:委托利用处置协议、利用处置单位的废铅蓄电池利用处置经营许可证;

5.其他材料:信息化管理系统建设方案、危险废物管理计划、转移计划、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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