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合肥燃气集团有限公司环巢湖天然气高压管线工程庐江-巢湖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

信息来源: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发布日期:2020-03-11 00:00点击次数:

合肥燃气集团有限公司:

    《环巢湖天然气高压管线工程庐江—巢湖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项目代码2017-340000-45-02-012198,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拟建项目起于庐江县庐北门站,沿途经过庐江县、无为县、巢湖市和含山县,终于巢湖市花山输气站。管线全长约119公里,管径DN700毫米,设计压力6.3兆帕,设计年输气量8.14×108标立方米。配套建设严桥分输站,冶父山、盛桥、槐林、石涧、林头、巢湖南阀室等设施。经研究,现提出如下审批意见:

    一、项目建设有利于服务区域能源结构改善和污染物减排,在落实《报告书》及本批复提出的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项目建设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厅原则同意《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施工期和运行期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在工程设计、建设和运行中,应全面落实天然气管道及附属建筑物安全管理相关规定、规程和标准,严格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进一步优化管线设计和施工方案,尽量远离居民集中区等环境敏感区域。

   (二)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工程拟采用定向钻方式下穿兆河、裕溪河,定向钻出入点均应位于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外。工程站场、临时施工场地严禁占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及时做好管道施工作业临时性占地的环境生态恢复工作,落实水土保护措施。

    (三)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严格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强化施工期废污水排放管理,严格执行《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相关规定。控制管沟施工作业宽度,尽量避开雨季施工。河道、渠道采取大开挖的,应尽量在枯水期施工,定向钻、顶管施工产生的泥浆和钻屑应收集并妥善处置,严禁排入河流及其他水体。严格落实《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要求,规范各类施工和大临设施废气污染防治措施,尽可能缩小施工作业面,做到工地围挡、易扬尘物料堆放覆盖、出入车辆冲洗、路面硬化、湿法作业、渣土车辆密闭运输。优先使用达到国三标准施工机械和国五标准运输车辆。严格控制施工噪声环境影响,必要时采取设置移动隔声屏、禁止夜间施工等措施避免施工噪声扰民。

    (四)在工程运营前,做好清管和试压作业过程中的环境保护工作。严桥分输站运营期废水处理后回用,不外排。按《报告书》要求设置环境防护距离。距离管线较近的4处敏感点管线采取定向钻穿越。落实项目运营期大气、声环境保护及固体废物处理措施。

    (五)编制完善的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和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预案应在投产前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我厅及其他管道保护相关部门备案。强化生产运行管理,加强对管线沿途公众、单位的安全宣传,防止发生对管道安全运行产生不良和破坏的行为,杜绝环境风险事故发生。

    三、根据《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管线、站场附近限制建设居民点、医院、学校、养老院、车站、商场、娱乐场所等敏感建筑物,配合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落实管线、站场防护距离要求。 

    四、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各项生态治理与恢复措施应一并落实。项目竣工后,按规定对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

    五、如工程规模、建设内容、选址选线、环保及风险防范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化,应重新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六、鉴于管线路由部分临近巢湖风景名胜区,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风景名胜区条例》,不得有违反《条例》和巢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行为。

    七、合肥、马鞍山、芜湖市生态环境局,庐江县、巢湖市、含山县、无为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该项目环境保护日常监管,并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

    八、收到此函后,你公司应及时将批准后的《报告书》送合肥、马鞍山、芜湖市生态环境局以及庐江县、巢湖市、含山县、无为县生态环境分局,并于30日内将送达回执送我厅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041564X)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3月10日

 

抄送:

省能源局,省林业局,合肥市巢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合肥市、马鞍山市、芜湖市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庐江县、巢湖市、含山县、无为县生态环境分局和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中南安全环境技术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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