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安徽省计量科学研究院使用电离辐射标准实验室设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

信息来源: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处发布日期:2020-03-23 09:05点击次数:

安徽省计量科学研究院:

《安徽省计量科学研究院使用电离辐射标准实验室设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审查,并参考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环评估函〔2020〕16号评估意见,现提出意见如下:

1、建设内容:

    你院拟在合肥市包河工业开发区延安路13号安徽省质监局园区计量中心实验楼裙楼地下一层建设电离辐射标准实验室,其中γ射线空气比释动能(治疗水平)标准实验室使用1枚Co-60放射源,活度为2.96E+13Bq,属Ⅱ类放射源;γ射线空气比释动能(防护水平)标准实验室使用1枚Co-60放射源,活度为3.7E+10Bq,属Ⅲ类放射源,使用1枚Cs-137放射源,活度为1.11E+10Bq,属Ⅳ类放射源;放射性活度实验室使用1枚Cs-137放射源,活度为1.8E+4Bq,属Ⅴ类放射源;氡测量仪检定实验室使用1枚Ra-226放射源,活度为1E+5Bq,属Ⅴ类放射源,该实验室操作核素Rn-222,日等效最大操作量为1.66E+5Bq,年最大操作量为4.15E+6Bq,属于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X射线空气比释动能(诊断水平)标准实验室使用1台X射线发生器,最大管电压150kV,属Ⅲ类射线装置;X射线空气比释动能(防护水平、治疗水平)标准实验室使用1台X射线发生器,最大管电压320kV,属Ⅱ类射线装置;X射线探伤机检定实验室仅对送检的管电压最大至450kV的X射线探伤机进行检定,不自行购置射线装置。你院拟对最大活度为7.4E+12Bq的γ射线探伤机进行现场检定,不自行购置放射源,属移动使用Ⅱ类放射源。

2、本项目实施后可以填补安徽省内电离辐射计量仪器检定和校准的空白,符合辐射正当性原则,对周边环境、公众和工作人员的影响均在国家规定的标准内,我厅同意项目建设。

3、你院应建立辐射安全管理体系,根据拟建设核技术利用项目制定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明确辐射安全负责人;应制定放射源、射线装置定期检查和维护制度,重点关注各实验室警示信号灯、连锁装置和视频监控等安防措施有效性。

4、辐射工作人员应做好个人剂量监测和职业健康体检工作,取得辐射安全和防护知识考试合格证明方能上岗;你院应配备辐射剂量巡测仪、个人剂量报警仪等监测仪器,定期对辐射工作场所进行检测。

5、放射源暂存室应严格按照《剧毒化学品、放射源存放场所治安防范要求》(GA1002-2012)中要求建设,你院应将其列为重点保卫对象,安排人员日夜巡查。

6、禁止在实验室检定γ射线探伤机。

    7、请在设备启用前向我厅申请核发辐射安全许可证,并及时自行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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