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高新院区PET-CT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

信息来源: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处发布日期:2020-03-23 09:07点击次数:

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高新院区PET-CT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审查,并参考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环评估函〔2020〕20号评估意见,现提出意见如下:

一、你院拟在合肥市高新创新大道与皖水路交口高新院区住院楼一楼核医学科预留机房安装1台PET-CT,属Ⅲ类射线装置;拟配套使用3枚Ge-68校准放射源(其中2枚活度为4.625E+7Bq,1枚活度为9.25E+7Bq),均属Ⅴ类放射源;拟新增医疗显像诊断用C-11核素(日等效最大操作量为1.85E+6Bq,年最大使用量为7.4E+10Bq)、N-13核素(日等效最大操作量为1.48E+6Bq,年最大使用量为5.55E+10Bq)、O-15核素(日等效最大操作量为1.48E+6Bq,年最大使用量为5.55E+10Bq)、Ga-68核素(日等效最大操作量为9.25E+5Bq,年最大使用量为3.7E+10Bq)、F-18核素(日等效最大操作量为3.7E+6Bq,年最大使用量为7.4E+11Bq),科研显像诊断用Cu-64核素(日等效最大操作量为1.11E+6Bq,年最大使用量为1.85E+10Bq)、I-124核素(日等效最大操作量为1.85E+7Bq,年最大使用量为5.55E+10Bq)、Zr-89核素(日等效最大操作量为1.11E+7Bq,年最大使用量为1.85E+10Bq),经核算,核医学科为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

二、你院应加强监督管理,确保PET-CT机房及辅助性用房的观察窗和防护门等实体防护措施应按照《报告表》确定的方案施工,防护效果应满足辐射环境质量和安全要求。

三、你院核医学科应严格按照环评文件划分控制区、监督区,优化工作人员、病人和放射性药品输送路径,严格管控及警示宣传,防止人员误入及放射性交叉沾污。

四、按照《剧毒化学品、放射源存放场所治安防范要求》(GA1002-2012)设置Ge-68放射源贮存场所,安排专人值守,设置保卫值班室、入侵警报系统和视频监控系统;做好放射源出入库记录。

五、你院含放射性核素废水应通过独立排水管道,经衰变池满足要求后进入污水处理站,严禁擅自改变排放方式,造成放射性污染。放射性废物需暂存10个半衰期且达到豁免水平后按照医疗废物处置。

六、你院开展放射性药品动物试验前应取得实验动物使用许可等相关行政许可,试验产生的废弃物、动物尸体等应保存至放射性核素10个半衰期后进行无害化处理。

七、请你院将该项目纳入单位辐射安全管理体系中,修订完善你院辐射事故风险应急预案,配备足够的风险应急物资。在任意设备和放射性核素启用前向我厅申请重新核发辐射安全许可证,并及时自行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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