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新建淮北至宿州至蚌埠城际铁路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

信息来源: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发布日期:2020-05-11 07:52点击次数:

安徽省铁路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新建淮北至宿州至蚌埠城际铁路环境影响报告书》(项目代码:2019-340000-48-01-018553,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拟建项目起自淮萧联络线淮北北站,经郑徐高铁衔接徐州枢纽,中联规划的皖北城际亳州至蚌埠段、淮北至阜阳段,南端引入蚌埠地区与京沪、合蚌高铁及规划的宁滁蚌城际铁路衔接;新建线路正线全长约160公里,共设车站6座,其中新设车站4座、接轨站2座;同时,新建引入蚌埠南站高速场上、下行联络线4.965公里;改建淮萧客车联络线上行线1.8公里;新建3座牵引变电所、4座AT分区所、6座AT所。线路主要技术标准为高速铁路,双线,电力牵引,设计时速350公里/小时。经研究,现提出审批意见如下:

     一、在落实《报告书》及本批复提出的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的前提下,项目建设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厅原则同意《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设计、建设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领域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环规财〔2018〕86号)要求,项目选线方案进行了优化;对于仍不可避免穿越的相关生态环境敏感区,通过相山国家森林公园、固镇两河湿地市级自然保护区、龙子湖省级风景名胜区外围保护地带的选线方案,已经安徽省林业局同意。项目建设中应严格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和主管部门文件要求,初步设计阶段应进一步优化线位走向和大临工程选址,减轻铁路建设对沿线居民和生态敏感目标的影响。

(二)加强生态保护。优化施工设计,强化施工期环境管理。固镇两河湿地市级自然保护区和龙子湖省级风景名胜区外围保护地带的桥梁施工,尽量减少水中墩、采用钢围堰、施工泥浆运至位于生态敏感区外的干化池处理后运至指定城市建设弃渣场处置。合理安排自然保护区内施工时间,优化施工方式,减少对鸟类活动的影响。相山国家森林公园隧道工程采用超前帏幕注桨堵水,减少地下水流失。对隧道工程周边植被开展监测调查,根据受影响的程度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大临设施和取弃土(渣)场等,不得占用生态保护红线和临近的生态敏感区。严格控制施工范围,临时工程尽量考虑永、临结合。施工前剥离表土集中堆放,用于后期的绿化覆土及复垦。施工结束后,及时对施工场地、大临设施场地的取、弃土(渣)场及沿线站场等进行生态修复。涉水工程施工后,强化水生生物修复措施。穿越生态保护红线路段施工,尽可能减少对生态环境的扰动,按水利部门要求严格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

    (三)落实噪声、振动防治措施。合理布设施工场地、安排施工时间,选取低噪声、低振动施工机械,优化施工方式,确保施工噪声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GB12523-2011)的要求。采取声屏障、隔声窗等措施,确保敏感点环境噪声达标或满足相应控制要求。加强施工期和运营期对沿线噪声、振动敏感点的跟踪监测,根据监测结果及时增补和完善噪声、振动防治措施。配合有关部门合理规划沿线土地使用,线路两侧噪声、振动超标范围内,不得建设学校、医院、疗养院及居民住宅区等敏感建筑。

(四)强化水环境保护措施。施工工艺废水预处理后回收利用,跨河桥梁基础施工应选择在枯水期。严格落实隧道涌水清污分流措施,尽可能减少隧道施工废水排放量,隧道施工废水处理达标后排放。落实运营期污(废)水处理措施,车站污(废)水优先接入市政污水管网,不具备纳管条件的采用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回用或达标排放。下阶段应结合站场污水量及当地气候条件等,优化站场污水处理设施的工艺设计,加强运营期运行维护管理,确保稳定运行。落实维修工区、污水处理设施、固废暂存场地等区域防渗措施,避免对地下水及土壤环境造成不利影响。

(五)落实其他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选用排放达标的施工机械,采取苫盖物料、洒水抑尘、渣土密闭运输等措施,做好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加强运营期电磁监测,发现问题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预留有线电视入网补偿经费。妥善处置生活垃圾、建筑施工垃圾和废机油等危险废物。

    三、建设单位应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履行生态保护红线、林地、基本农田占用的相关审批手续。

    四、《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选址(线)、性质、规模、或者防止生态破坏、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自批复之日起满5年,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要求,适时开展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

    五、你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和渠道,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六、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生态影响减缓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一并落实。工程建成后,应按规定程序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七、建设单位应在《报告书》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送达淮北、宿州、蚌埠市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杜集区、萧县、相山区、濉溪县、墉桥区、固镇县、淮上区、龙子湖区生态环境分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并将送达回执送我厅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

八、请淮北、宿州、蚌埠市生态环境局,杜集区、萧县、相山区、濉溪县、墉桥区、固镇县、淮上区、龙子湖区生态环境分局,做好辖区内该项目环境保护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683645130T)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4月30日

 抄送: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淮北、宿州、蚌埠市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杜集区、萧县、相山区、濉溪县、墉桥区、固镇县、淮上区、龙子湖区生态环境分局,中铁上海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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