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生态环境厅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20年调整)

信息来源:监察室发布日期:2020-04-20 11:11点击次数:

省生态环境厅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20年调整)

序号

抽查项目

检查

对象

事项

类别

检查

方式

检查

主体

检查依据

抽查

类别

抽查

事项

1

重点排污单位监督检查

主要法定环境制度及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

重点排污

单位

重点检查事项

实地

核查

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五条,《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等。

2

非重点排污单位监督检查

主要法定环境制度及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

非重点

排污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实地

核查

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五条,《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等。

3

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企业监督检查

新生产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及发动机达标排放依法公布有关信息的情况

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企业

重点检查事项

实地

核查

省级生态

环境部门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

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一条

4

ODS类企业

监督检查

ODS生产、销售、

使用活动的检查

生产、销售、使用ODS的单位

重点检查事项

实地

核查

省、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等。

含ODS有关设备的维修报废、回收再利用或销毁等经营活动的检查

含ODS有关设备的维修报废、回收再利用或销毁等经营活动单位或个人

重点检查事项

实地

核查

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等。

5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督检查

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排放检验情况的监督检查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

重点检查事项

实地

核查

、远程视频检查

省、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6

环境监(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监测数据质量检查

环境监(检)

测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实地

核查

省、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三条

7

核与辐射安全类监督检查

核技术利用

单位许可情况

核技术利

用单位

重点检查事项

资料

核查

省、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

放射性同位素登记情况

核技术

利用单位

重点检查事项

资料

核查

现场

检查

省、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七、十八、十九、二十条、二十一、二十三、二十五条

核技术利用单位

环评情况

核技术

利用单位

重点检查事项

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省、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二十四条、

辐射安全与防护措施

核技术

利用单位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

检查

省、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三十五、三十六条、二十条、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条 三十条;《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三十三条

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和措施检查

核技术

利用单位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

检查

省、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三十三条;《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十九条。

8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监督检查

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基础信息、质控、档案情况检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实地核查

省、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 部令第9号)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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