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安徽马钢罗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选矿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

信息来源: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发布日期:2020-05-11 11:46点击次数: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安徽马钢罗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选矿技改项目环境影响

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

安徽马钢罗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报来的《安徽马钢罗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选矿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项目代码:2020-340124-08-03-002587)收悉。2019年11月,我厅批复了你公司罗河铁矿一期500万吨/年扩能工程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皖环函〔2019〕1017号),产品主要为铁精矿和硫精矿。现你公司拟从硫精矿中回收铜,项目位于合肥市庐江县罗河镇你公司现有厂区内,设计年处理硫精矿60万吨,年产16%铜精矿4950吨。项目分两期建设,一期处理硫精矿25万吨/年;二期新增处理硫精矿35万吨/年,一期硫精矿处理厂房利用现有厂房,新建石灰仓、二期硫精矿处理厂房、硫精矿输送管道、环保设施等,其它依托现有工程。结合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意见,经研究,提出审批意见如下:

一、该项目在落实《报告书》提出的污染防治和风险防范措施后,环境不利影响能够得到有效缓解和控制,从环境影响角度,我厅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及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

二、项目设计、建设及运营期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和要求,严格控制粉尘、扬尘环境影响,减少无组织排放。按《报告书》要求,硫精矿经管道泵送至本项目厂房,石灰仓配套布袋除尘器,石灰搅拌全密闭,活性炭搅拌设置半密闭集气罩,粉尘收集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无组织、有组织排放分别执行《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7-2010)表6、修改单表1排放标准。

(二)做好水资源保护和利用工作。项目实施雨污分流,废水分类收集、分质处理。板框压滤废水、硫精矿矿浆含水送至现有硫精矿浓缩池,经浓缩净化处理后进入环水池,回用于选矿厂、不外排。

(三)加强地下水环境保护,落实地下水防渗措施。硫精矿处理厂房内浮选槽、溜槽、搅拌桶、浮选药剂贮存等区域进行重点防渗,石灰房等其他区域采取一般防渗。

(四)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对球磨机、搅拌机、浮选机、渣浆泵等高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运营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区标准。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标准。

(五)加强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帐,如实记录固体废物产生种类、数量、时间以及利用、处置和贮存情况。破损的活性炭、石灰吨袋交生产厂家回收,废润滑油、废油桶等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

三、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项目建成后应按相关规定进行环境保护设施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若项目发生重大变化,你公司应依法重新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四、合肥市生态环境局及庐江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日常监督管理,并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工作。

五、其他要求仍按照我厅皖环函〔2019〕1017号执行。

(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783071808C)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4月24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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