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安徽省庐江县人民医院核医学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

信息来源: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处发布日期:2020-05-18 09:17点击次数: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医院: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医院核医学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审查,并参考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环评估函〔2020〕42号评估意见,现提出意见如下:

一、你院拟在合肥市庐江县庐城镇城东大道12号医院东区门诊医技楼西侧新建核医学科,拟新增甲癌治疗用I-131核素(日等效最大操作量为2.22E+9Bq,年最大使用量为8.33E+11Bq),甲亢治疗用I-131核素(日等效最大操作量为2.22E+8Bq,年最大使用量为1.48E+11Bq),骨转移癌治疗用Sr-89核素(日等效最大操作量为7.40E+7Bq,年最大使用量为1.48E+10Bq),显像诊断用Mo-99、Tc-99m核素(日等效最大操作量为1.85E+7Bq,年最大使用量为2.78E+12Bq)和配套使用SPECT-CT(属Ⅲ类射线装置),粒子植入治疗用I-125核素(日等效最大操作量为4.44E+6Bq,年最大使用量为2.22E+11Bq);经核算,核医学科为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

二、你院应加强监督管理,确保SPECT-CT机房、服药室等相关医疗用房的观察窗和防护门等实体防护措施应按照《报告表》确定的方案施工,防护效果应满足辐射环境质量和安全要求。

三、你院核医学科应严格按照环评文件划分控制区、监督区,优化工作人员、病人和放射性药品输送路径,防止人员误入,避免放射性交叉沾污。

四、你院含放射性核素的废水应通过独立排水管道,经衰变池停滞,满足要求后进入污水处理站,严禁擅自改变排放方式,防止造成放射性污染。放射性废物需暂存10个半衰期且达到豁免水平后按照医疗废物处置。

五、你院应安排新增辐射工作人员进行职业健康体检,通过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与防护考核后方能上岗,同时做好个人剂量监测工作。

六、本项目建成后,你院核技术利用项目将涉及多个种类和科室,应及时调整辐射安全管理体系,完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重新修订辐射应急预案,配备充足的应急物资。

七、请在任意设备和放射性核素启用前向我厅申请重新核发辐射安全许可证,并及时自行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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