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厅长徐恒秋:完善跨省界生态补偿法规体系

信息来源: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发布日期:2020-05-29 09:49点击次数:

“新安江生态补偿机制我们已经成功进行了3轮试点工作,形成了新安江模式,成为全国生态文明建设领域一张靓丽的名片。”全国人大代表、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厅长徐恒秋告诉记者,“试点实施以来,新安江上游水质连年为优,成为全国水质最好的河流之一。”

实践证明,“新安江模式”具有很强的可复制性,对我国其他地区推进生态补偿机制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新安江流域是习近平总书记亲自倡导和推动的全国首个跨省界流域生态补偿机制的先行探索地,也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实践地。

新安江流域生态补偿机制实施以来,初步建立了区域生态补偿标准、生态环境保护治理、组织保障和法制建设等制度体系,实现了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同步提升,“充分印证了总书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科学论断。”徐恒秋说。

生态补偿机制能充分发挥行政与经济两种手段的“协同效应”,对上下游协同保护流域水质、公平和谐发展起到积极促进作用。然而,徐恒秋指出:“目前,我国跨省界生态补偿法律约束体系尚不健全,流域上下游治污协作机制尚未完全建立,权责落实与激励政策尚不完善,更重要的是上下游利益平衡点难以达成,因此跨省界生态补偿推进难度大。”

对此她提出建议:完善跨省界生态补偿相关法律法规。国家层面加快研究制定生态补偿法律法规,明确跨省界流域生态补偿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有关要求等,推进全面建立跨省界流域生态补偿制度。

“制定流域水质目标生态补偿的制度框架体系。”徐恒秋建议,国家层面要研究并制定流域水质目标生态补偿的制度框架体系,主要包括公平合理科学的流域跨界水质目标体系,与当前财政体制相适应的生态补偿财政安排制度,流域生态补偿的部门协调制度,税收、财政转移支付和补偿资金筹集、调配、运作和管理等有关制度。

要确定科学合理的补偿标准。“在充分考虑流域水环境生态服务价值的基础上,结合流域的污染程度、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支付能力,以及现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污染物处理成本、污染物排放造成的损失成本等因素,建立合理的流域生态补偿标准体系。”徐恒秋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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