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第0442号提案答复的函

信息来源:法规与标准处发布日期:2020-06-02 15:59点击次数:

释圆藏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制定挥发性有机物地方排放标准的建议》(第0442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我省高度重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按照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要求,强力推进,强化监督,严格执法,全面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各项任务,全省空气质量总体上呈现改善趋势。一是强化工作调度,推进年度重点工作任务。认真落实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结合安徽实际,制定实施“五控”措施(控煤、控气、控车、控尘、控烧),每年印发《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任务》,推进燃煤锅炉治理淘汰、重污染企业搬迁、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机动车监管能力建设、扬尘污染防治、餐饮油烟治理等重点项目。省大气办每月调度项目进展情况,并通报各市存在的问题,并督促整改到位。二是实施强化监督。参照生态环境部做法,启动了我省史上规模最大、执法最严、效果最好的大气污染防治强化监督,交办突出环境问题,曝光反面典型,推动解决了一批突出“涉气”问题。三是坚持分类指导,会诊重点难点问题。针对少数城市空气质量恶化形势,组织省环科院、监测中心等业务骨干深入空气质量形势严峻的地市开展调研指导,并与市政府主要负责人反馈了意见,为各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找病因、开药方”,提高污染防治措施的针对性和科学性,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做细做实,实现了“一市一策”,有效扭转了部分市空气质量下降的不利局面。四是强化综合施策,推进柴油货车治理。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安徽省柴油货车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全面供应符合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柴油,提前实施第六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加强与交通运输、公安交管、市场监管等部门沟通协作,严厉打击生产、进口、销售不达标车辆违法行为,严防排放不达标车辆上路行驶,严厉查处排放检验机构弄虚作假行为。

在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我们已经认识到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是一个重要方面。近年来,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汾渭平原、长三角地区PM2.5污染比较突出,臭氧污染问题日益显现,挥发性有机物作为PM2.5和臭氧的重要前体物,全面加强重点行业的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迫在眉睫,刻不容缓。

2019年6月26日,生态环境部印发《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对全面治理挥发性有机物提出规范要求,2019年9月9日,我省印发《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全面推进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明确了我省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工作的具体举措。

对挥发性有机物进行综合治理,制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具有重要意义,但是,挥发性有机物组分复杂,不同行业之间差异较大,同为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企业,产生环节和排放特征可能千差万别,难以使用统一的综合排放标准。目前较为通行的做法是针对特定行业出台排放标准,其中涵盖有组织、无组织及特征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从国家标准来看,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的制定工作起步也较晚。2019年6月,生态环境部发布了《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标准》(GB37822-2019)、《制药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和《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4-2019)三项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下一步还将研究制定石油炼制、合成树脂、合成纤维、合成橡胶等行业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我省将结合我省产业行业特点,启动我省挥发性有机物地方排放标准制定的基础性研究,围绕光化学污染、臭氧形成机理、挥发性有机物源解析和防治措施等重点专题开展联合研究,加大科研投入。今年4月,省生态环境厅已向省标准化主管部门提出制定地方标准——《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环境管理技术规范》的立项申请,内容包括挥发性有机物源头削减、过程控制和末端治理的管理控制要求,适用于我省行政管辖区内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的规范化管理;可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证申请,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设施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这对于下一步制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奠定坚实的基础。

办复类别:B类

联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法规处

联系电话:0551—62372199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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