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705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信息来源:大气环境处(应对气候变化处)发布日期:2020-06-29 10:03点击次数:

李行进代表:

您在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期间提出的“关于要求实现殡仪馆火化机尾气超低排放的建议”收悉,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火葬场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2015年,原环境保护部会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火葬场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801-2015),对于现有项目,遗体火化执行烟尘80mg/m3、二氧化硫60mg/m3、氮氧化物300mg/m3、一氧化碳300mg/m3、二噁英类(ng-TEQ/m3)1.0、烟气黑度(林格曼黑度,级)为1的排放限值,自2017年7月1日起实施;对于新建项目,增加了氯化氢、汞两项排放指标,且对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噁英类排放等提高了排放限值要求,其中烟尘为30 mg/m3、二氧化硫30mg/m3、氮氧化物200mg/m3、一氧化碳150mg/m3、氯化氢30 mg/m3、汞0.1 mg/m3、二噁英类(ng-TEQ/m3)0.5、烟气黑度(林格曼黑度,级)为1,与火化机国际标准一致。自2015年7月1日起实施,新标准的实施基本可以满足当前环境管理需要。

二、关于“超低排放”的概念及要求

“超低排放”最早由火电行业首次提出,是指火电厂通过全流程的改造,其排放物浓度比现有的《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特别排放限值还下降30%-75%,是清洁高效的煤电标杆。近年来,随着环境治理的提升,“超低排放”理念逐步推进至钢铁、水泥等排放大的行业,“超低排放”比原有排放标准更加严格,且需工艺路径容易、技术成熟、长期稳定可达。经咨询生态环境部,目前暂无殡葬行业超低排放标准制定计划。但在不久的将来,随着治理的深入必将列入计划并实施。

三、我省关于火葬场大气污染物标准实施情况

近年来,省民政、生态环境部门认真贯彻国家有关决策部署,督导各地民政部门及时更新改造现有火化设施设备,对已达到强制报废年限或不符合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火化设备进行更新改造。2019年,省级层面投入640.8万元用于奖补火化设备尾气环保改造。全省现有火化设备317台,目前已实现火化设备环保改造145台。下一步,我厅会同省民政厅加大工作力度,督促各地严格执行火葬场的排放标准,进一步规范殡葬服务单位生态环境保护行为。同时,继续加大环保执法力度,加强对此类行业的监督检查。同时,加快推进城市主城区火化机提标改造进度,力争提前达到超低排放标准。

根据国家“放管服”的统一部署,国务院修订了相关法规,建设项目竣工环保设施验收检测已经市场化。殡葬服务单位委托有计量认证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实施,检测机构对数据负责。近年来,我厅会同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对生态环境类检测机构开展执法检查,打击数据弄虚作假行为。

四、加快推进长三角区域标准一体化进程

近年来,长三角三省一市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长江三角洲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决策部署,积极构建区域大气、水污染防治标准一体化。上海市作为标准一体化的牵头单位,经了解,正在积极谋划制定区域统一的殡葬行业排放标准,我省将积极配合区域标准制定工作。若长三角或国家层面出台殡葬行业超低排放要求后,我厅将尽快组织实施。并严格按照新标准推进我省殡葬行业提标改造。

感谢您对我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注与支持!

办复类别:B类

联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大气环境(应对气候变化)处

联系电话:0551—62376606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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