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不予许可中国科学院合肥肿瘤医院辐射安全许可证重新核发申请的函

信息来源: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处发布日期:2020-06-29 14:56点击次数:

中国科学院合肥肿瘤医院:

《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及相关附件资料收悉。你院拟调整X射线放射治疗机的使用场所,新增使用牙科X射线机、数字化X射线摄影系统各一台,向我厅申请重新核发辐射安全许可证。经审核,现函复如下:

一、X射线放射治疗机属于Ⅱ类射线装置。依照《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及《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2018年生态环境部令 第1号)的相关要求,Ⅱ类射线装置使用场所变化,在申领辐射安全许可证前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报生态环境部门审批。

目前,我厅未查询到你院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通过审批的记录。

二、鉴此,我厅决定不予许可你院的辐射安全许可证重新核发申请,请在完善环评手续后再行向我厅申请该事项;未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前,上述射线装置不得调整使用场所或投入使用。

三、你院对本不予许可决定不服的,请在收到本文60日内向省人民政府或生态环境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6个月内向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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