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014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信息来源:大气环境处(应对气候变化处)发布日期:2020-07-15 15:19点击次数:

施卫东代表:

您在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期间提出的《关于日用玻璃用直径3米煤气发生炉在做好环保投入、监测达标的情况下予以使用的提案》收悉。经我厅会同相关厅局认真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我省政策与国家政策一致

2019年7月1日,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联合印发《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6号),要求“2020年底前,重点区域淘汰炉膛直径3米以下燃料类煤气发生炉”。为保证我省政策的精准,省生态环境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联合于2019年8月赴煤气发生炉较多的滁州市凤阳县和铜陵市枞阳县进行调研,实地向企业了解了炉膛直径、污染物排放等情况。2019年9月23日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我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时,为避免歧义,写明燃料类煤气发生炉淘汰含3米。我省政策是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印发《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一)》(法工委发〔2009〕62号)规定,规范了以下含本数,与国家政策无差别。

二、适时延迟淘汰时限

春节后,我厅收到地方生态环境部门的反映,受疫情影响,原定3月底淘汰的煤气发生炉任务难以完成。因此,省大气办2020年3月27日印发《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任务》时,将煤气发生炉淘汰时限推迟至2020年6月底。

三、下一步工作

工业炉窑综合治理是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点领域,淘汰煤气发生炉是推动日用玻璃、琉璃瓦等建材产业升级,促进企业整合提升的重要手段,我厅将联合经济和信息化、发展改革、财政等职能部门将继续落实国家产业政策,为安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添砖加瓦。

近期我厅将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深入解读政策。通过行业协会、各级生态环境部门,送法送政策到企业,宣贯环保法律法规、解读生态环境管理政策,帮助企业知法懂法守法。二是帮扶指导企业。我厅正在推进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安装联网运行全覆盖工作,组织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无组织排放治理改造等方面为企业提供技术指导帮助,帮助企业实现污染物全面稳定达标排放;同时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亦在争取国家级、省级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支持企业污染防治设施升级改造。三是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我厅将联合经济和信息化、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会同日用玻璃、玻璃器皿等行业协会,推动日用玻璃聚集区综合配套设施建设,鼓励企业升级改造,提高能源利用率,降低能耗及污染物排放量,提升日用玻璃企业市场竞争力,共同推动我省日用玻璃行业做大做强。

办复类别:B类

联系单位: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大气处

联系电话:0551—62376686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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