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367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信息来源:生态环境监测处发布日期:2020-07-15 15:52点击次数:

李玉成代表:

您在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期间提出的“关于加强社会化环境检测机构培育发展和监督管理的建议”收悉,我厅会同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税务局办理。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管理体系

随着生态环境监测改革不断深入,社会环境检测机构越来越多地参与到生态环境监测工作中,包括环境质量监测、排污企业自行监测等,对推动全省生态环境监测事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同时,也发现存在一些社会环境检测机构技术能力和服务水平较弱,个别机构在利益驱动下甚至出现弄虚作假等问题。我们非常赞同您对当前社会化环境检测机构发展态势、存在问题和对策的分析,对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的监管已成为当前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自2015年以来,先后印发《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等系列重要文件,明确监测工作是生态环境工作的顶梁柱、生命线。生态环境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相继出台《关于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等文件细化落实中央要求。我省坚决贯彻落实国家工作部署,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健全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的监管方式。重点开展了以下几项工作:

(一)完善制度体系,建立监督管理机制。一是我厅联合省市场监管局印发《关于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建立部门联合监管工作机制,并从制度建设、事中事后监管、监管能力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二是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进一步完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评审制度,明确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准入要求,规范监测机构的监测行为。三是省市场监管局按照《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等相关规定要求,进一步规范资质认定评审工作,严格审核社会化检测机构基本条件和技术水平以及重点岗位人员任职资格,严把社会化环境检测机构准入门槛。

(二)开展监督检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我厅联合省市场监管局印发《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监督检查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持续开展专项监督检查,重点打击弄虚作假行为,加强监测市场监管。2017年以来,市级开展全覆盖检查,省本级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共抽查了76家环境监测机构。严厉查处环境监测机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的条件和要求、不检测出报告、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等突出问题。同时,建立社会化环境检测机构分类管理档案,逐步构建科学有序、全省统一的分类监管体系,形成分类监管与“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相互融合的长效监管机制,保持环境监测市场监管的高压态势,切实提高检验检测机构检测水平与服务质量。

(三)联合惩戒查处,打击弄虚作假行为。严格落实“谁出数据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溯制度,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其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生态环境部门联合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依规对发现存在问题的机构进行通报处理;对环境监测机构的弄虚作假行为实施联合惩戒,采取撤销资质认定证书、罚款、列入不良记录名单、禁止参与政府购买服务或政府委托项目等方式予以处罚。

二、关于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培育和发展

(一)积极培育生态环境监测市场。认真抓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56号)的贯彻落实。开放服务型监测市场,在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测等诸多领域引进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参与,形成公开、公平、公正的有效竞争机制,有序推进环境监测服务向社会化、制度化、规范化的方向发展。

(二)加强政策支持,推动社会环境检测行业协会良性发展。在财政补贴、专项资金申报、政府采购优先等方面,国家历来重视环境服务类企业的发展,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措施给予支持。例如,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的环境检测企业,按减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实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免征增值税等。

当前,全省各级税务机关正在以更扎实举措、下更大气力巩固和拓展减税降费成果,进一步提高抓落实质量,凝聚抓落实合力,强化抓落实成效,推动减税降费政策措施落实落地、落小落细,最大限度地帮助和引导纳税人将税收优惠政策用足用活用好。让纳税人包括环境监检测企业有实实在在的获得感,助力我省环境服务类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在制定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激励政策,为检测企业提供科研项目资助、税收减免、贷款贴息等优惠政策方面,按照税收法定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关于“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等规定,全省各级税务机关作为税收执法部门,无税收立法权限,无权出台针对环境检测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措施。

(三)着力培养社会检测机构能力。近年来,我省在抓好社会环境检测机构规范管理的同时,突出加强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的能力培养。每年定期组织第三方运维公司技术人员培训,帮助提高能力素质。2019年,开展全省环境监测技术人员大比武活动,25支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参加了比赛。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对所有通过初赛的机构均进行了现场操作培训,通过大比武,加强了技术交流,助推社会环境检测机构能力提升。在全省所有环境监(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中,做到系统内外统一要求。检查中,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本着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原则,督促整改问题,规范监测行为,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

(四)规范监测行为,促进行业自律。鼓励以行业协会为平台,宣传贯彻检测机构能力要求、行为技术规范、环境监测法律法规等,促进行业自律,鼓励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促进环境监测技术创新和产业健康发展。

三、下一步工作安排

一是进一步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和《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推进生态环境监测体系与监测能力现代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启动《安徽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的制定工作,不断完善规章制度,从法律制度层面进一步规范各项监测工作的开展,推动将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信息化监管内容纳入法规予以强化。二是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税务部门将进一步加强沟通协作,共享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管信息,强化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管,共同推动生态环境监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三是不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切实落实好有关支持环境检测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措施,进一步加强调研,积极向国家税务总局建言献策,为环境检测企业发展争取更有利的税收政策支持。

办复类别:B类

联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监测处

联系电话:0551—62376555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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