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2020年环评编制单位检查情况的通报

信息来源: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发布日期:2020-07-29 08:31点击次数: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2020年环评编制单位检查情况的通报

各相关环评编制单位:

    为加强环评编制单位监管,规范环评中介市场,提高环评文件编制质量,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9号)等文件的要求,我厅对住所在我省或在我省开展环评业务的环评编制单位进行了抽查,现将检查发现的问题和处理意见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20年5月,我厅共抽查了注册地在我省或在我省开展环评业务的环评编制单位12家,其中注册地在我内的8家,省外的4家。经查,发现4家环评编制单位存在问题,主要包括:环评文件编制过程中没有落实质控制度或未按规定将现场踏勘记录和影像资料、质量控制记录等存档。

    二、处理意见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9号)第十三条、第十五条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试行)》(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38号)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等相关规定,对安徽禹水华阳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安徽显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四维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河南金环环境影响评价有限公司等4家编制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和失信记分,失信记分情况记入诚信档案(见附件)。

    相关单位和人员对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本通报之日起60日内向安徽省人民政府或生态环境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通报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环评编制单位检查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意见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7月28日

附件

环评编制单位检查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意见

序号

编制单位

存在问题

编制单位失信记分

失信记分依据

安徽禹水华阳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1.抽查的项目档案不完整。

2.编制过程中没有落实质控制度。

5分

《监管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五款、第七款以及《记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第十五条。

2

安徽显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抽查的项目档案不完整。

2分

《监管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七款以及《记分办法(试行)》第第十五条。

3

安徽省四维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抽查的项目档案不完整。

2分

《监管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七款以及《记分办法(试行)》第第十五条。

4

河南金环环境影响评价有限公司

抽查的项目档案不完整。

2分

《监管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七款以及《记分办法(试行)》第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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