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2020年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大气环境处(应对气候变化处)发布日期:2020-08-03 17:13点击次数:

各市生态环境局: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柴油货车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国家药监局关于组织开展2020年度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安徽省2020年度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的通知》,经研究,定于8-10月开展2020年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机构”)执法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督检查方式

   本次执法检查采取视频监控检查和现场核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视频检查组由省厅和市局人员组成,原则上市局人员异地检查。现场执法检查组由省生态环境厅和省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组成,抽调市局人员参加。请各市局于8月5日前将1至2名检查人员名单报厅大气处。

    二、监督检查对象

   省厅已于6月8日开展2020年度“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检查对象、检查人员集中抽取活动,全省共有54家机构纳入检查范围(见附件)。

    三、监督检查内容

  (一)视频监控拷贝

    1. 各市局派专人到上述机构调取15个工作日(3月27日—31日、4月26日—30日、5月27日—31日)的车辆检测历史数据,包括:检验过程视频、过程数据、检验结果和对应的检测报告(电子版),拷贝到移动硬盘中。复印相应时间段内该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包括不合格检测报告单),所有车辆检测报告按时间顺序整理装订成册,与视频时间一一对应。调取工作在8月14日前完成。

    2. 移动硬盘和复印件应当场装入密封袋,由各市生态环境部门人员和机构授权人签字确认,机构加盖骑缝章,密封寄至省厅大气处。

   3. 历史数据涵盖汽双怠速法、简易工况法、自由加速法、加载减速法4种检测方法;15天记录应完整。如出现未涵盖的情况,各市局可根据机构情况,增加调取的数据量,并请机构书面说明数据缺失原因。

   4. 在调取资料过程中,发现机构有故意损坏视频存储系统、阻挠调取资料等行为,各市依法立案调查,按照拒绝检查予以处理处罚。

   (二)视频监控检查

    8月中旬,省厅视情况采取集中个别地市、机构资料交叉寄给市局等方式,组织检查视频监控,具体的检查要求另行通知。省厅将汇总视频监控检查发现的问题,并综合2019年“双随机”检查问题,筛选开展现场检查的机构。

   (三)现场检查

   8月下旬-10月底,省厅将联合省市场监督局按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国家药监局关于组织开展2020年度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国市监检测〔2020〕75号),联合实施机构重点抽查,严厉打击擅自减少检验项目或者降低检验标准、尾气排放检测弄虚作假、屏蔽和修改车辆环保监控参数、用其他车辆替代受检车辆进行检验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现场主要检查机构是否存在以下问题:

    1. 未经检验检测,直接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

    2. 篡改、编造检验检测数据、结果;

    3. 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

    4. 检验检测结果与原始数据不一致,且无法溯源;

    5. 漏检关键项目、干扰检测过程或者改动关键项目的检测方法,造成检验检测数据或者结果错误;

    6. 替换、调换应当被检验检测的对象;

    7. 接受影响检验检测公正性的资助或者存在影响检验检测公正性行为;

    8. 未按照规定办理标准、授权签字人变更。

     对在现场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生态环境部门和市场监督部门将依照各自职能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省生态环境厅和省市场监督局将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公示“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结果及行政处罚信息。

     附件:双随机抽查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名单.pdf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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