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椒海创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全椒海创水泥窑综合利用固废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前公示

信息来源: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发布日期:2020-08-10 08:20点击次数: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厅拟对《全椒海创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全椒海创水泥窑综合利用固废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本公示发布后五个工作日。如有意见,请于公示期内将书面意见反馈至省生态环境厅环评处。

联系电话:0551-62376676(兼传真)

监督电话:0551-62376172

   址: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怀宁路1766号(230071

 

项目名称:全椒海创水泥窑综合利用固废项目(一期)

建设单位:全椒海创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建设地点:滁州市全椒县十字镇化龙行政村

建设项目概况:项目依托全椒海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厂区24500t/d的新型干法水泥窑生产线对现有水泥窑及厂区道路进行升级改造;新建无机固废车间、水洗飞灰烘干厂房、水洗飞灰灰仓储存厂房和水洗飞灰蒸发厂房、化验室等;配套建设事故水池、雨污水管网;新购置固废处置配套的预处理设施、环保设备、化验室设备等。形成协同处置固废危废16/的生产能力,其中处置市政污泥20000/年、一般工业污泥(含污染土)40000/年、生活垃圾焚烧飞灰100000/

主要环境影响及对策措施:

1.地表水环境项目新增生活污水依托全椒海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污水处理系统处理后用于厂区抑尘和绿化,不外排;初期雨水、车辆和地面冲洗水以及飞灰预处理过程产生的循环冷却排水等直接回用到飞灰水洗工段补水,水洗废水经处理后全部回用于飞灰水洗工段补水

2.大气环境1#2#水泥熟料生产线窑尾废气依托全椒海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现有2炉内喷脱硫剂+低氮燃烧+SNCR+新增SCR(或同等效率的脱硝设施)+冷却(余热锅炉+增湿塔)+布袋除尘器净化后分别通过90高烟囱排放;旁路放风系统尾气通过急冷+布袋除尘器后,尾气引入1#2#水泥熟料生产线窑尾布袋除尘设施,最终通过90高烟囱排放;无机固废处置车间废气,正常工况废气通过烟气微负压收集系统入窑头焚烧,停窑期间,通过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15高排气筒外排;直喷飞灰仓产生的粉尘配套设置袋式除尘器处理1套,尾气通过15高排气筒外排;水洗飞灰仓设置1套袋式除尘器,尾气最终24排气筒外排;飞灰烘干工段产生的废气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后尾气分别通过224排气筒排放;飞灰成品仓设置1套袋式除尘器,尾气经处理后通过24排气筒排放;水洗过程中会产生氨气,经收集后通过一级水吸收+一级酸吸收(共两套设备)处理后与处理后的烘干废气一起通过24排气筒排放;盐酸储罐废气经碱吸收后与处理后的烘干废气、水洗废气一起通过24排气筒排放。

3.声环境:设备选型时选用噪声小的设备,水洗搅拌器、水泵、离心机、引风机、烘干机、蒸气压缩机、冷却塔等高噪声设备采用隔声、减振、消声等措施降噪。

4.固体废物:项目水洗废水处理站滤液离心机产生的软化污泥进入水洗线处理;水洗废水处理站中化膜系统产生的污泥(含泥污水)进入废水处理站调节反应池处理;布袋除尘收集粉尘(原料仓)返回到水洗罐中水洗处理;布袋除尘收集粉尘(成品仓)与脱氯后的飞灰一同进入1#2#水泥窑协同处置;废活性炭进入1#2#水泥窑协同处置。结晶盐(钠盐和钾盐)在满足中国水泥协会团体标准《水泥窑协同处置飞灰预处理产品水洗氯化物》(T/CCAS 010-2019)下,作为副产品外售;水洗废水处理产生的石膏(硫酸钙)在满足《用于水泥中的工业副产石膏》(GB/T21371-2019)标准要求下,作为副产用于全椒水泥厂水泥生产项目窑灰(旁路)作为替代混合材掺入水泥熟料,窑灰(窑尾)利用现有配备窑灰返窑装置,将窑尾除尘器等烟气处理装置收集的窑灰返回窑内。废滤袋和废机油委托芜湖海创水泥窑协同处置固废工程进行处置

5.地下水环境:厂区采取分区防渗。在无机固废车间、暂存库、飞灰直喷车间、飞灰处置区域、初期雨水池、应急事故池、危废暂存间、盐酸储罐、危废车辆冲洗台及洗车废水池等重点污染防渗区地面加强防渗处理,使其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HJ610-2016等技术规范的防渗要求,以有效防止污染物渗入地下。各污水输送管道、阀门均需采取必要的防渗措施。设地下水跟踪监测井,对地下水定期监测,制定地下水污染防控和应急措施,避免污染地下水。

6.环境风险:设置一座200立方米的事故池及一座70立方米的初期雨水池,此外,设置一900立方米的水洗事故池。制定风险应急预案,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

公众参与情况:采取了网络、报纸、张贴布告公示等方式开展公众参与工作。

有关部门的意见:全椒县发展改革委员会对该项目予以备案。滁州市生态环境局核定了项目相关污染物排放总量。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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