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芜湖海创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固废工程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

信息来源: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发布日期:2020-08-11 18:05点击次数:

芜湖海创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芜湖海创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固废工程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书》,项目编码:2017-340222-77-02-005656)收悉。20176月,我厅以皖环函〔2017696号文批复了你公司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固废工程环评文件,其中2#水泥回转窑设计年处置危险废物8.5万吨,一般固废1.5万吨。你公司拟在2#水泥回转窑分解炉锥部新增一台HDR63热盘炉,使固废进入热盘炉进行焚烧后再回到分解炉,新建一条一般固废传动带使一般固废在2#水泥回转窑停窑期间能够进入1#水泥回转窑处置,改造2#水泥回转窑分解炉等设施,同时将现有的1#水泥回转窑尾电除尘改造为高效布袋除尘器,其它依托原有工程。改造后危险废物及一般固废处置规模不变。结合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技术评估意见,经研究,提出如下审批意见:

    一、该项目在落实《报告书》提出的污染防治和风险防范措施后,环境不利影响能够得到有效缓解和控制,从环境影响角度,我厅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及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

    二、项目设计、建设、运营期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强化各项废气治理措施。按《报告书》要求,落实废气收集和治理措施。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排气筒中氮氧化物等主要污染物排放执行超低排放标准,在氮氧化物不能稳定达到100毫克/立方米前,水泥窑不得协同处置固废;氨的有组织排放执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表2标准;氯化氢、氟化氢、汞及其化合物等污染物的排放执行《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30485-2013)中表1标准;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 2中的相关标准;颗粒物、氨无组织排放执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表3标准;硫化氢、臭气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1标准;VOCs排放及管控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相关要求。项目应选用国五及以上排放标准的车辆运输原辅料。

(二)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实施雨污分流,废水应分类收集、分质处理。车间冲洗水、车辆冲洗水等生产废水经收集后定期回喷至水泥窑,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厂区污水一体化处理设施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标准后外排。 

按要求布设地下水监测点位,定期对地下水水质进行监测,发现污染时应立即采取措施阻断污染源,防止污染扩延并清理污染。

    (三)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处理和处置,确保不造成二次污染。废活性炭、废膜、废布袋、废机油、废树脂入回转窑焚烧,旁路放风粉尘和窑灰掺入水泥熟料,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处置。

(四)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运营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312348-20082类区限值。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相关要求。

(五)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加强各环节环境风险控制,投产前应制定完善的环境风险应急预案,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并在运行中全面落实。配备相应的物资与设备,在运行过程中应定期开展环境应急培训和演练。落实非正常工况和停工检修期间的污染防治措施,一旦出现事故,或发现对周边环境产生不良影响,应立即采取包括停止生产在内的必要措施,及时清除污染,防止造成环境污染事故。

(六)加强环境管理及监测。加强日常运行及维护管理,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环境风险得到有效管控。强化现有污染物在线监测系统管理,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并向社会公开污染物排放情况;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监测计划,定期开展监测,并及时进行公开。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

(七)项目建设及运行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保护要求。高度重视并及时回应项目建设与运行可能引起的社会关注,有关情况应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

(八)做好与排污许可证申领的衔接,将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环境保护措施、污染物排放清单及其他有关内容,按照排污许可技术规范要求,载入排污许可证。

(九)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要求,适时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三、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项目建成后应按相关规定进行环境保护设施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若项目发生重大变化,你公司应依法重新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四、芜湖市生态环境局、繁昌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日常监督管理,并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工作。

五、收到本审批意见后,你公司应及时将批准后的《报告书》送芜湖市生态环境局和繁昌县生态环境分局,并于30日内将送达回执送我厅环评处。

    (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2MA2MWUPR72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202036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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