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0088号提案答复的函

信息来源:土壤生态环境处发布日期:2020-08-26 11:10点击次数:

毕普民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解决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用地困难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改善农村水环境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任务,事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事关农村生态文明建设。我省将农村水环境治理与保护作为打好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重中之重,省委农工办等9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实施意见》,整体谋划、梯次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

一是科学编制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规划。转发生态环境部《县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规划编制指南(试行)》,要求各地组织编制县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规划或方案,明确新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选址,应符合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等生态环境敏感区的有关规定;符合国家和地方关于用地、供电、防洪、防雷、防灾等方面的要求;位于地震、湿陷性黄土、膨胀土、多年冻土以及其他特殊地区的,应符合相关标准规定;同时,考虑污水资源化利用的便利性,不对居民生产生活造成影响等。有条件的地区,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服务向城镇近郊的农村延伸;离城镇生活污水管网较远、人口密集且不具备利用条件的村庄,可建设集中处理设施达标排放;人口较少的村庄,以卫生厕所改造为重点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

二是注重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与改厕相衔接。注重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与生活垃圾治理、厕所革命等统筹规划、有效衔接。对具备条件尚未开展改厕的,要一体化推进改厕与粪污综合利用、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做到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运营;对已实行改厕的,要开展粪污利用与处理情况排查,建立问题清单、责任清单,限期整改到位,杜绝污水直接污染环境。

三是合理安排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布局。按照县域总体规划、乡镇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乡村旅游、中小流域综合治理等相关规划,生态保护红线、水功能区划、水环境功能区划和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等要求,合理安排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布局,明确治理的村庄范围和数量等。

四是妥善安排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用地。《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明确,0809公用设施用地的含义为“指用于城乡基础设施的用地。包括供水、排水、污水处理、供电、供热、供气、邮政、电信、消防、环卫、公用设施维修等用地。”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用地属于建设用地范围,如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最后,衷心感谢您的宝贵意见和建议。希望您继续关心和支持农业农村生态环境工作,推进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共建美丽宜居、山清水秀的美好乡村。

办复类别:B类

联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土壤生态环境处

联系电话:0551—62379170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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