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841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信息来源:大气环境处(应对气候变化处)发布日期:2020-08-31 16:58点击次数:

姚和平代表:

您在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期间提出的《关于加快制定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实施重污染天气差异化管控的建议》收悉,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全省空气质量及重污染天气改善形势

2019年,全省PM2.5年均浓度为46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2.1%;PM10年均浓度为71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1.5%,16个市重污染天数为70天,同比大幅减少50%。2020年上半年,全省PM2.5平均浓度为41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22.6%,PM10平均浓度为63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19.2%,两项指标均为有监测记录以来最好水平;16个市总计重污染天数仅29天,同比又减少53.2%。十三五以来,通过实施秋冬季攻坚行动和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重污染天气发生的频次和强度均已明显下降,全省空气质量得以持续改善。

二、当前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差异化管理措施

(一)修订省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明确减排要求。 根据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2020年初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修订并印发了《安徽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规范了预警启动和解除的最新标准,明确了黄色、橙色、红色预警期间分别削减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的10%、20%和30%以上的基本要求,切实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二)对15个行业进行绩效分级,实施差异化管理。 2019年,我省对钢铁、有色、化工、焦化、铸造、建材等15个行业一万多家企业,根据污染治理技术、无组织排放管控水平、监测监控水平、排放限值达标情况、运输方式、企业生产环节等方面,进行了绩效分级。原则上,A级企业在重污染期间,可自主采取减排措施,减少监督检查频次,B级企业可适当减少减排措施。其他未实施绩效分级的行业,各市根据当地相关行业治理水平、管理能力等,制定统一的绩效分级标准,实施差异化管控。

(三)坚决防止“一刀切”。保障民生、保障城市正常运转或涉及国家战略性产业的企业和重大工程项目,在预警期间不必强制限产,可从事特定保障任务的生产经营。小微涉气企业尽可能不安排减排,如需减排的则只限制涉气工序生产。居民供暖锅炉和对当地空气质量影响小的生活服务业不采取停限产措施。

三、2020年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工作

(一)继续实施绩效分级差异化管控措施。生态环境部2020年6月印发《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技术指南(2020修订版)》,对2019年的技术指南进行了修订,继续开展绩效分级,实施差异化管控措施。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环保绩效水平先进的企业,可以减少或免除应急减排措施,从而鼓励“先进”,鞭策“后进”,促进全行业高质量发展。

(二)绩效分级行业类别和评级要求。此次修订将涉及的行业数量增至39个,进一步完善了相关指标和减排措施,增加了D级的绩效分级标准。生态环境部指导各地开展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工作,重点对A级企业进行现场抽查复核;省生态环境部门会同相关行业协会和有关专家,对A级、B级开展绩效评级工作,将A级企业绩效评级结果上报至生态环境部;各市生态环境部门制定本市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工作具体实施方案,组织实施绩效评级申报工作,对A级、B级企业进行初审并将结果报至省级主管部门,对C级、D级企业进行评级。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行政区域内重点行业企业绩效评级结果,建立重污染天气企业应急减排清单并及时更新,指导企业制修订“一厂一策”实施方案,在不同预警级别下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三)实施清单动态更新。每年动态实施企业绩效评级管理,实时记录和更新企业绩效评级结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生态环保督察、日常执法等工作中,发现企业实际生产活动水平等不符合相应绩效指标要求的,将进行二次评级,确认不符合相应绩效标准的要予以降级;企业环保设施提标改造完成后即可申请绩效提级。

我厅将继续严格落实省级重污染天气预案,督促各市全面执行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差异化减排措施,确保同一区域、同一行业内,同等绩效水平的企业减排措施相对一致,让环保绩效水平高的企业享受政策红利,让持续提标改造的企业得到支持,推动行业治理水平整体升级,促进我省经济高质量发展。

办复类别:B类

联系单位: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大气处

联系电话:0551—62376665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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