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919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信息来源:科技与财务处发布日期:2020-09-01 16:51点击次数:

刘爱武代表:

您在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期间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大别山区水环境生态补偿机制的议案”收悉。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提高大别山区水环境生态补偿标准。2014年我省比照新安江模式启动实施大别山区水环境生态补偿,每年设立补偿资金2亿元,其中省财政投入1.2亿元,六安、合肥市分别投入0.4亿元。2017年,省财政将补偿资金增加至1.32亿元。大别山区水环境生态补偿实施以来,累计安排生态补偿资金12.36亿元,全部拨付至流域上游地区六安市和岳西县,专项用于涵养水源、水环境综合整治。多年来,我厅在生态环保专项资金分配上对大别山革命老区给予倾斜。2018年以来,共下达大别山区水环境生态补偿资金26400万元,实施生态项目67个。目前,生态系统价值核算仍处于前期科研探索阶段,国内外均尚未形成统一的标准规范,确定与生态服务价值相匹配的生态补偿资金额度仍相当困难。

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加大对大别山区生态环保投入力度,积极争取国家将大别山区整体纳入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补助范围,通过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生态补偿资金、生态环保专项等资金,对大别山区等生态良好地区加大补偿力度。同时,加快推进市场化、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的建立。2019年1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了《生态综合补偿试点方案》,经积极争取,我省六安市金寨县、安庆市岳西县、黄山市歙县和休宁县、池州市石台县等5县列入国家生态综合补偿试点县。我们在开展好试点工作的同时,将积极总结经验,并将好的经验逐步在整个大别山流域推广实施。

二、关于扩大大别山区水环境生态补偿流域范围。2017年底,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安徽省地表水断面生态补偿暂行办法》,标志着我省建立了以市级横向补偿为主、省级纵向补偿为辅的地表水断面生态补偿机制。在全省地表水断面生态补偿中,除淠河总干渠罗管闸继续实施大别山区水环境生态补偿之外,六安市共有杭埠河北闸渡口、三河镇新大桥、河口大桥、将军宕大桥、丰乐河三河镇大桥、史河固始李畈断面等14个补偿断面列入补偿,补偿范围进一步扩大到六安市全境。同时,考虑到即将实施的龙河口引水工程,省财政已协调六安市和合肥市,在供水工程实施后及时启动生态补偿。下一步,我省也将积极向国家呼吁,加快生态补偿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的制定,加快推动省际生态补偿机制建设。

三、关于拓宽生态补偿资金使用。参照新安江生态补偿资金使用办法,2015年,省财政厅会同原环保厅印发了《安徽省大别山区水环境生态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生态补偿实施以来,资金管理办法对保障流域生态环境保护项目顺利实施进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通过实践来看,资金管理办法确实具有一定局限性,未能将补偿的主体全部纳入补偿范围。下一步,我厅将商省财政厅,根据近几年来大别山区水环境生态补偿实施效果,依据生态补偿资金绩效评价情况,适时对大别山区水环境生态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修订,拓展生态补偿资金使用范围,优化生态补偿资金使用结构,不断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合肥和六安两市以合六工业走廊为基础,经过多年的深度合作,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下一步,我们将督促合肥、六安两市继续按《纲要》要求,秉着互利共赢的原则,进一步在产业发展、人才交流、技术扩散等方面再度深入融合,协调解决六安水源地产业补偿、政策补偿和智力支持等方面问题,提高上游地区经济实力和人民生活水平,实现绿水青山和金山银山的有机统一。

四是关于水资源保护和水资源费收取的机制衔接问题。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60号令),水资源属国家所有,水资源费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取水许可分级审批权限负责征收。合肥市供水集团取水许可由省水利厅审批发放,水资源费由省水利厅按照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水利厅联合印发的(财综〔2008〕1633号)文件,委托合肥市水务局征收,按10%、60%、30%的比例分别上交中央、省、市财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安徽省水利工程水费收交、使用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使用水工程供应的水,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供水单位缴纳水费,水费收入用于水利设施的运行管理、维修养护、大修、更新改造等,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载留、挪用。目前,淠史杭总局收取的水工程水费用于保障水利设施正常运行,属依法征收和使用。

考虑大别山上游地区实际,下一步,省水利厅将着眼大别山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积极研究倾斜政策,加强大别山地区水资源保障和水环境保护。

办复类别:B类

联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科技外事与财务处

联系电话:0551—62376636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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