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 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征求《安徽省推进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I/M)制度工作方案》意见的函

信息来源:大气环境处(应对气候变化处)发布日期:2020-09-08 17:40点击次数: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 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征求《安徽省推进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I/M)制度工作方案》意见的函

各市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管局,有关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排放性能维护(维修)站:

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建立实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的通知》(环大气〔202031号)有关要求,加快建立实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确保在用汽车污染排放达标,持续改善我省空气质量,省生态环境厅、交通运输厅、市场监管局草拟制定了《安徽省推进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I/M)制度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发给向你们征求意见,请于2020915日前将有关意见反馈至省生态环境厅大气环境处。逾期不反馈,视为无意见。

反馈方式:

邮寄地址:合肥市怀宁路1766

编:230061

话:055162376111(兼传真)

电子邮件:ahsdqb@163.com

联系人:

省生态环境厅:符永红,电话:0551-62376686

省交通运输厅:施溢源,电话:0551-62654091

省市场监管局:林志丹,电话:0551-63356907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

安徽省市场监管局

202098

安徽省推进汽车排放检验

与维护(I/M)制度工作方案

(征求意见稿)

第二次污染源普查数据表明,汽车排放的氮氧化物已占全社会氮氧化物排放38.1%,成为大气环境污染的重要来源之一。但根据各市汽车遥感监测和路检路查发现,我省汽车超标排放现象没有得到遏制,汽车排污监管尚未形成闭环。《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明确要求全面建立实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为贯彻落实《关于建立实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的通知》(环大气〔202031号),推进我省建立实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以下简称“I/M制度”),强化在用车污染治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要求

(一)检治统筹,加快实施。各市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年度目标,突出重点工作,整合统筹汽车排放检验和维修治理管理,实现汽车排放检验机构和汽车维修机构的数据互联互通,自202171日在全省实施I/M制度,全面实现“检验——维修——复检”闭环管理,有条件的地市可提前实施。

(二)部门协作,闭环管理。加强部门之间沟通协调,坚持部门联动、共同推进,形成工作合力。各市生态环境、市场监管部门要督促指导汽车排放检验机构落实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加强对汽车排放检验过程、原始记录等方面的日常监管,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对检测数据弄虚作假和联网的监管;各市交通运输部门要督促指导汽车维护(维修)站落实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加强对汽车维修记录、规范维修、数据联网等方面的日常监管。

(三)依法监管,注重实效。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履行行业监管。依托生态环境部门建立的机动车排气污染监控系统、交通部门建立的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二、工作任务

(一)I/M站确定

I站:省生态环境厅与省市场监督局建立汽车排放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机构”)信息互通机制,每季度在官网、微信和微博平台更新全省取得资质认定证书的机构名单;各市生态环境部门可将通过资质认定且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的机构,作为汽车排放检验机构(I站)。202010月底前,各市生态环境局要通过官网、移动通信端等便于公众获取的方式首次公布本行政区域I站名录和联系方式,随后每季度更新。

M站:各市交通运输部门可将已进行汽车维修经营备案的且与交通运输部门联网的一、二类汽车维修企业和从事发动机维修的三类汽车维修企业,作为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站(M站),202010月底前,各市交通运输局要通过官网、移动通信端等便于公众获取的方式公布本行政区域M站名录和联系方式,随后每季度更新并抄送省交通运输厅。全省范围内的(M站)由省交通运输厅在安徽汽车电子健康档案信息服务网(https://anhui.qichedangan.cn/)公布本省M站名录和联系方式。

(二)建立检验维修信息共享机制

信息共享是实施I/M制度的关键。省生态环境厅和省交通运输厅应在20216月底前完成省级机动车排气污染监控系统和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对接,实现超标排放汽车在全省内“检验—维修—复检”闭环管理。具备条件的地市可以通过地市级相关系统实现闭环管理,并将数据上传至省级系统。

(三)规范业务流程

I站在检测发现超标排放汽车后,应通过书面告知(告知书式样见附件)、手机短信等方式通知汽车所有者、使用者或送修人到M站维护修理;同时出具检测不合格通知单,并及时上传检测检测数据至机动车排气污染监控系统。

M站维修汽车前,应通过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查阅托修汽车的检测数据。完成排放超标维护修理后,向托修方交付维修结算清单,并及时将汽车排放维护修理信息上传至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注明是超标排放维护车辆。对于属于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作业的车辆,维护修理完成并维修竣工质量检验合格的,应签发《汽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超标排放汽车经诊断后确实无法修复的或维护修理后仍然无法达到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如实告知托修方,由托修方决定是否继续维护修理。M站不得通过临时更换汽车污染控制装置、破坏汽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等维修作业,使汽车通过排放检验。

超标排放汽车经M站排放超标维护修理后,再次到I站检测;检测合格的,I站可出具排放检验合格报告单;不合格的,再次进入“检验—维修—复检”闭环管理,直至合格或淘汰。

(四)优化服务方便车主

I站和M站应积极为检测和检修车辆提供预约服务、开辟绿色通道等便利措施。各I站在办事大厅、休息区醒目位置张贴本地区可维护修理单位名称、地址或查询网址、咨询电话等信息,便于车主联系和送修。在原I站复检的,可实行检测费优惠,通过系统查询其维修记录作为复检优惠凭证。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实施I/M制度是加强汽车超标排放治理的重要举措,各市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督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建立健全定期会商、信息通报、联合执法等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加大资金投入和人员保障。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工作落实措施,明确时间进度和工作目标,落实责任分工,确保I/M制度按期实施。省大气污染联席会议办公室自今年第四季度起,将各市I/M制度建立情况纳入月调度。各市如遇重要情况请及时报告上一级主管部门,并抄送同级其他部门。

(二)开展宣贯培训

各地要充分利用报刊、电视、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广泛开展I/M制度重要性、超标排放汽车所有人应履行汽车维修的法律责任义务、超标汽车违法上路应受处罚等内容宣传解读,取得车主、公众、媒体的理解和支持。各市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应按时公开更新I站和M站信息,方便群众查询和监督。各地管理部门应指导汽车排放检验、汽车维修行业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培训制度,积极开展有关制度和专业技能培训,持续提升从业人员的专业技能和素质,确保I/M制度落地。

(三)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各地继续强化在用车超标排放监管,加大生态环境检测取证、公安交管部门实施处罚、交通运输部门监督维修、市场监管部门监督检测质量的联合执法力度。各市生态环境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联合开展对I站监测数据质量的执法检查,严厉打击伪造检验结果、出具虚假报告、屏蔽或修改车辆环保监控参数等违法行为,确保汽车超标排放及时发现。各市、县交通运输部门要发挥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作用,规范汽车排放性能维修经营行为,依法打击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破坏汽车车载诊断系统、采用临时更换汽车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方式通过排放检验行为,确保汽车排放超标治理取得实效。各市交通运输局可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遴选一定比例制度完善、技术公认、维修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在AA及以上、群众满意度高的M站作为技术示范站。技术示范站应挂牌运营,发挥汽车排放污染维护修理技术示范作用,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各市、县的12369环保投诉热线和12328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要受理相应的投诉事项,并转交对口部门办理。

附件:超标排放汽车维修告知书(式样)

附件

超标排放汽车维修告知书(式样)

本汽车排放检验机构于 日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对送检车辆(车牌号牌号码: /车辆识别代码〔VIN码〕: )进行了污染物排放检验。经检验,该送检车辆的污染物排放超过了强制性国家标准□《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18/□《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规定的在用□汽油车□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现向您进行告知,请尽快到任一家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站(M站)对该车辆进行维护修理。维护修理完成后,应持有效维护修理凭证进行复检。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条规定,在用汽车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标准的,应进行维修;经维修或者采用污染控制技术后,大气污染物排放仍然不符合国家在用汽车排放标准的,应当强制报废。

汽车所有人/送检人 汽车排放检验机构

签字: (盖章)

附注:本《告知书》一式两份,由汽车所有人和排放检验机构各执(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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