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解读

信息来源:12369投诉中心发布日期:2020-10-27 19:39点击次数:

为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督,鼓励公众参与,依法惩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的指导意见》(环办执法〔20208号)要求,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财政厅修订印发了《安徽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皖环发〔202053号),《办法》已于915日正式实施。现将修订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近年来,生态环境保护力度不断加大,公众环保意识持续增强参与监督积极性逐渐提高。随着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不断发展,有奖举报工作需进一步完善。一是生态环境法律法规更加完善。新发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生态环境相关法律法规中,明确要求对经查证属实的举报线索,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二是有利于调动公众参与积极性。按生态环境部要求,根据所举报违法行为被发现的难易程度、违法行为对生态环境的危害程度、违法行为的社会影响范围等因素,设定不同档次的奖励标准。对通过举报避免重大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发生、消除重大生态环境安全隐患,或协助查处重大生态环境违法犯罪案件等情形,可对举报人实施重奖。结合工作实际,本办法奖励标准调整为三档细化奖励标准、降低奖励门槛,内容更加充实,更具有操作性。三是举报渠道进一步拓宽。结合当前网络发展趋势,举报人通过微信举报生态环境违法问题更加便捷,为方便公众参与,增加微信举报方式,进一步适应新媒体发展需求。

二、修订内容

(一)扩大奖励范围

本办法进一步扩大有奖举报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凡是举报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应当由生态环境部门查处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都可适用,不再局限于重点行业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

)增加参与渠道

因微信举报方式更加便捷,且微信举报件数量占比较高,本办法增加微信举报方式。举报人可采用“12369”环保举报热线、微信、网络、来信、来访等方式进行举报。

)细化奖励标准

根据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程度,将原来“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调查属实,对被举报对象作出处理后,根据处理结果,按行政处罚金额5%(最低1000元人民币,最高10万元人民币)给予一次性奖励。”调整为“经生态环境部门认定属实,给予10000-20000元、2000-10000元、1000-2000元奖励。”细化后的奖励标准更具有可操作性。同时,本办法降低了奖励门槛,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只需生态环境部门认定属实即可获得奖励,覆盖面更广。

降低举报要求

原办法要求“举报人举报时应当提供违法企业名称、地址、违法行为及发生地等基本信息,鼓励举报人提供能够证明举报事实的视听材料等证据”。考虑实际情况下举报人可能无法确认违法主体,本办法修改为“举报人应提供违法行为发现时间、具体位置和违法事实,鼓励提供违法主体或污染源信息,以及能够证明举报事实的视听材料等证据。”降低举报要求,有利于调动公众参与积极性。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解读
文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