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安徽淮河流域重要行蓄洪区建设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

信息来源: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发布日期:2021-01-07 18:57点击次数:

六安市治淮工程建设管理局:

《安徽淮河流域重要行蓄洪区建设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代码:2019-000052-76-01-002234,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工程涉及9处重要行蓄洪区,即濛洼、城西湖、城东湖、姜唐湖、邱家湖、寿西湖、汤渔湖、荆山湖、花园湖(汤渔湖、寿西湖、花园湖仅安排通信预警系统工程),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新建3座保庄圩(24.92平方公里)、4座庄台台顶(面积1.04平方公里)、保庄圩达标工程、加固堤防、护坡护岸、改建堤顶道路、新建城西湖深水区溢流堰、36座新改建泵站、新改建各类穿堤涵等。经研究,提出如下审批意见:

一、在落实《报告表》及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的前提下,工程建设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厅原则同意《报告表》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设计、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进一步优化水下施工工艺,合理安排工期,减少水体扰动。施工期基坑排水、施工工艺废水、施工机械车辆冲洗废水和生活污水等处理后回用,不得外排。工程涉及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施工前,建设单位应主动与供水、水务、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加强沟通。采取错开施工和取水时间,取水口周围设置防污帘,沿堤设置临时挡板等措施,减少对饮用水源保护区水质影响。建立水质监测预警机制,施工期监测水质超标,立即调整施工作业。

在行蓄洪区启用前,加强污染源清理工作。针对受影响取水口编制应急预案,行蓄洪期加密受影响水厂取水口的水质监测频率,做好水质超标预报工作,采取替代供水等措施,确保供水安全。

(二)全面落实生态保护措施。工程建设涉及淮河中下游湖泊洼地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保护红线,应进一步优化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施工方式和建设方案,减少对生态环境影响。施工涉及安徽颍上八里河省级自然保护区、安徽霍邱东西湖省级自然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时,采取降低施工强度和噪声、避让候鸟越冬期施工等措施减缓对越冬候鸟的影响。涉及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段施工应采取底栖转移、分段交替施工导流、避让鱼类繁殖期等方式减少对水生生境的影响。按林业、农业部门要求落实各项生态保护和补偿措施。

优化弃土区选址、护岸护坡形式,合理采用生态护坡。严格控制施工范围,充分利用原有道路,减少植被破坏。施工前对表层土壤进行剥离,单独堆存并回用,施工中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针对弃渣场、施工迹地等,在施工结束后及时实施生态修复。发现野大豆、野菱等保护植物植株,应及时移栽和扩繁。

(三)做好施工期大气污染防控,规范各类施工和大临设施废气污染防治措施。做到工地围挡、易扬尘物料堆放覆盖、出入车辆冲洗、路面硬化、拆迁工地湿法作业、渣土车辆密闭运输。严禁使用尾气排放不达标的施工机械和运输车辆。

(四)落实噪声防治措施,避免噪声扰民。施工机械及水泵等应选用低噪声设备;振动大的设备采用减振装置,泵房安装隔声门窗。进一步优化施工场地布置,在靠近居民点一侧设置移动声屏障。

(五)妥善处理处置各类固体废弃物。施工期建筑垃圾主要用于施工道路垫层填筑,多余部分运至指定城市建筑垃圾填埋场。生活垃圾委托当地环卫部门及时清运处理。

(六)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完备的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按要求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配置必要的应急设备和器材,加大监控力度,严格执行应急报告制度,保障工程区域饮用水源安全。

(七)积极配合当地政府,做好拆迁安置工程环境保护工作,避免造成新的环境污染。

三、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者防止生态破坏、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复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四、你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和渠道,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五、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生态影响减缓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一并落实。工程建成后,应按规定程序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六、建设单位应在《报告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送达阜阳市、六安市、蚌埠市生态环境局,阜南县、颍上县、霍邱县、裕安区、怀远县、禹会区生态环境分局,并将送达回执送我厅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

七、请阜阳市、六安市、蚌埠市生态环境局,阜南县、颍上县、霍邱县、裕安区、怀远县、禹会区生态环境分局,做好辖区内该项目环境保护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和施工期环境监管工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400003225053B )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2021年1月6日

抄送: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阜阳、六安、蚌埠市生态环境局,阜南县、颍上县、霍邱县、裕安区、怀远县、禹会区生态环境分局,淮河流域水资源保护局淮河水资源保护科学研究所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解读
文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