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长江芜湖河段整治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前公示

信息来源:环评处发布日期:2021-01-12 11:32点击次数: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厅拟对《安徽省长江芜湖河段整治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本公示发布后5个工作日。若对本项目建设有不同意见,请于公示期内将书面意见反馈至省生态环境厅环评处。

联系电话:0551-62376679(传真)

监督电话:0551-62376172

地址: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怀宁路1766号(230071

项目名称:安徽省长江芜湖河段整治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

建设地点:芜湖市繁昌区、鸠江区、三山区和铜陵市义安区

建设单位:芜湖市水务局

环评单位:长江勘测规划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

建设项目概况:

工程建设内容主要包括堤防加固工程、崩岸治理工程、涵闸加固工程三部分,其中堤防加固工程共4段,治理长度12.0公里,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新建堤顶防浪墙、堤顶简易沥青道路、堤内盖重、堤外铺盖、堤内填塘、生态混凝土护坡、水下抛石护脚等;崩岸治理工程共4段,治理长度24.84公里,主要建设内容为新建护坡以及新建和加固护脚;涵闸加固工程包括拆除并原址重建涵闸6座,拆除涵闸1座。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地表水环境:工程对水环境的影响主要来源于涉水施工将扰动水体,引起水体悬浮物浓度增加,以及施工废污水对施工河段水质可能产生影响。本工程施工沿线河道范围内共有4处取水口及6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施工废污水经处理后综合利用不排放,对水环境影响小。在做好施工环境管理、优化施工工序和工艺、错峰取水,加强水质监测,设置防污屏,同时做好与水厂的沟通工作后,工程施工对取水口水质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产生的影响小。本工程不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级、二级保护区范围内设置弃渣场、施工场地、土料场等大型临时设施,将工程建设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不利影响降至最低。

2、生态环境:施工占地将损毁地表植被,受工程影响的植被类型主要为常见类型,不存在因局部植被损失而导致该植物种群消失的可能性;施工干扰将对鱼类分布及其生长、繁殖产生一定影响;涉水工程均安排在3月底前完成,避开了四大家鱼的繁殖期;根据对中华鲟、长江江豚等珍稀水生动物的习性分析,这些水生动物具有一定的趋避能力,且工程水下施工影响范围较窄,工程施工对这些水生动物增加的实际影响程度、范围和时间有限。生态保护措施:加强施工管理与监理,严格限制施工范围;在重点保护植物处设置挂牌和围栏进行保护;工程完工后,尽快对施工迹地进行植被恢复,植被恢复选用本地物种;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开展人工增殖放流,拟放流“四大家鱼”、刀鲚、黄尾鲴、鳊、鲤、鲫等鱼类;采取水生植被恢复、底栖动物增殖、人工鱼巢布设等水生生态修复措施;发现珍稀水生动物应立即停止施工,并上报管理部门;针对中华鲟亲鱼产后降海洄游、长江江豚可能出现在施工江段的情况,应在施工前进行驱鱼作业,加强巡查监视和应急救护工作,制定相应的应急保护预案。

3、声环境:工程施工期噪声主要来源于施工机械和运输车辆的噪声。工程施工过程中优化施工布置,针对高噪声源采取隔声降噪措施,在11处敏感点处设置移动式声屏障,可有效减小工程施工噪声影响的范围和程度。运营期涵闸泵房安装隔声门、窗,减振基座等措施,涵闸噪声可达标排放。

4、大气环境:施工期大气污染主要来自土方开挖、运输、堆放产生的扬尘及施工机械排放的废气等,在针对施工机械、车辆、施工场地等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后,工程施工产生的环境空气影响可以得到有效控制。大气环境保护措施主要有:加强施工场地洒水降尘;施工场地采取“围、盖、洒、洗”等措施,严禁敞开式作业;物料堆放及运输采取抑尘覆盖措施;选用优质燃料和环保型施工机械及车辆,加强设备的维护保养;加强对施工道路的养护和管理,严格控制车速等。

5、固体废物:本工程的固体废弃物主要包括施工弃土、建筑垃圾、废油及施工人员生活垃圾。主要环境保护措施有:施工弃土弃至于弃渣场;建筑垃圾应尽可能再利用,不能再利用的应运送至附近建筑垃圾消纳场消纳;废油应按危废进行暂存与处置,收集至密闭容器后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生活垃圾委托当地环卫部门定期清运。

6、环境风险:本工程主要的潜在环境风险是施工期施工船舶碰撞溢油事故对水源地水质污染风险。工程建设管理单位应设立环境管理机构,开展专业的施工期水利工程环境保护监理工作,制定环境管理制度;油料在运输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危险货物运输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施工船舶数量,两艘施工船舶之间的距离不小于200m;施工船只停泊点置于取水口下游或远离取水口的地方;在饮用水水源地附近施工时,在靠近取水口一侧应配备围油栏;制定水污染风险事故应急预案。

公众参与情况:建设单位采取网络平台、报纸、张贴公告等形式进行。

有关部门的意见:芜湖市、繁昌区、鸠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工程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施工的批复,芜湖市、铜陵市文物部门关于文物保护的意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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