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大唐滁州发电厂2×660MW机组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

信息来源: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发布日期:2021-02-09 16:34点击次数:

大唐滁州发电厂筹备处:

    《大唐滁州发电厂2×660MW机组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书》,项目编码:2018-341126-44-02-016829)收悉。项目位于滁州市凤阳县板桥镇,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新建2×660MW超超临界二次再热凝气式燃煤发电机组、煤粉制备等主体工程,除灰渣、供排水、化学水处理、循环冷却水处理等辅助工程,专用码头、输煤栈桥、煤场、灰仓、渣仓等贮运工程,除尘、脱硫、脱硝等环保工程,码头布置3个2000吨级煤炭进口码头泊位、2个2000吨级粉煤灰出口码头泊位。该项目是国家能源局2014年计划安排的重点建设项目,是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的重点项目。2020年6月,省发展改革委对该项目进行了核准(皖发改能源〔2020〕375号)。结合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技术评估意见,经研究,提出如下审批意见:

     一、在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工程建设导致的不利生态环境影响可以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厅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总体评价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建设及运行过程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同步实施烟气脱硫、脱硝、除尘工程,不设烟气换热器(GGH)和烟气旁路,采用高效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低氮燃烧 选择性催化还原法(SCR)脱硝、双室五电场低低温静电除尘器除尘,脱硫、脱硝、除尘协同除汞,烟气经处理后通过210米高烟囱排放,项目应按照烟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5毫克/立方米、25 毫克/立方米、35毫克/立方米建设,其他烟气污染物排放应满足《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相关要求。转运站、煤仓间、灰仓、渣仓等大气污染物排放参照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表1中标准限值要求。

     严格落实原辅料储运、破碎等环节扬尘控制措施,减轻各类无组织排放对周围环境的影响。碎煤系统、灰仓、渣仓、石灰石粉仓等采用全封闭结构,设置布袋除尘器;煤场、输煤栈桥全封闭,主要产尘点设置喷雾抑尘装置。不得采用汽车运输煤炭。主厂区及码头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参照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表3中厂界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

    (二)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原则,完善厂区排水系统,提高水重复利用率。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则设计、建设厂区排水系统,优化废水处理方案和回用途径。新建脱硫废水、含煤废水、冷却塔排水、生活污水等废水处理设施。港口需建设油污水接收设施及生活污水接收装置,港口油污水进入电厂内污水处理设施处理。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经处理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02)标准后回用,不外排。

    (三)按《报告书》要求,落实分区防渗措施,对各类废水储存处理池、事故油池、危险废物临时储存场所、污水收集运送管线等区域进行重点防渗。合理设置地下水监测井,制定地下水监测与应急方案,开展动态监测,发现污染时应立即采取措施阻断污染源,防止污染扩延并清理污染,避免对地下水环境和周边敏感目标造成不利影响。

   (四)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先选用低噪声、振动小的设备,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并对高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按《报告书》要求,在冷却塔周边、主厂房北侧厂界、脱硫车间南侧厂界安装隔声屏障;吹管、锅炉排汽应采取降噪措施,吹管期间应公告周围居民,防止噪声扰民。厂界环境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标准要求,厂界周边环境敏感点应符合声环境功能要求。项目运行后应进行跟踪监测,并根据结果采取进一步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排放。

   (五)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对固体废物实施分类处理、处置,做到“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除灰渣系统应采用灰渣分除、干灰干排、粗细分排的除灰渣方式,灰渣和脱硫石膏全部综合利用。灰渣、石膏外运应采用密封车辆,严格控制运输过程扬尘污染。废机油、废树脂、脱硝废催化剂等应交有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资质的单位妥善处置,其收集、储存、运输和处置应符合危险废物管理相关规定。生活垃圾收集后交环卫部门处理。

按有关要求,做好项目电磁辐射防护工作。按照《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要求,配合当地政府做好升压站周边用地规划控制,减少新增电磁辐射敏感点。

    (六)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加强各环节环境风险控制,投产前应制定完善的环境风险应急预案,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并在运行中全面落实。配备相应的物资与设备,在系统投入运行前应进行环境应急培训并开展事故模拟与应急演练检验,在运行过程中应定期开展环境应急培训和演练。设置足够容量的围堰、应急事故水池、升压站事故油池,落实非正常工况和停工检修期间的污染防治措施,一旦出现事故,或发现对周边生态环境产生不良影响,应立即采取包括停止生产在内的必要措施,及时清除污染,防止造成环境污染事故。

    (七)加强环境管理及监测。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环境管理机制,制定完善的环保规章制度,建立完整的企业环境管理体系。加强日常运行及维护管理,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环境风险得到有效管控。强化污染物在线监测系统管理,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并向社会公开污染物排放情况;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监测计划,定期开展监测,建立污染源监测台账制度,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及时进行公开。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

    (八)做好施工期大气污染防控,规范各类施工设施废气污染防治措施。做到工地围挡、易扬尘物料堆放覆盖、出入车辆冲洗、路面硬化、拆迁工地湿法作业、渣土车辆密闭运输。

    (九)项目建设及运行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保护要求。高度重视并及时回应项目建设与运行可能引起的社会关注,有关情况应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及时采取措施解决公众关注的问题并消除影响,有效防范和化解环境社会风险。

    (十)做好与排污许可证申领的衔接,将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环境保护措施、污染物排放清单及其他有关内容,按照排污许可技术规范要求,载入排污许可证。该项目申领排污许可证前,马鞍山当涂发电有限公司、大唐淮南洛河发电厂及凤阳县大气污染物削减替代企业排污许可证应完成变更或注销。

    (十一)严格执行我厅污染物排放总量复函的要求,该项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应分别不超过685吨/年、940吨/年、145吨/年,该项目投产前,马鞍山当涂发电有限公司1号、2号机组和大唐淮南洛河发电厂5号、6号机组相关主要污染物实施超净排放(烟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5毫克/立方米、25毫克/立方米、35毫克/立方米)。

    三、滁州市人民政府应综合施策,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持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并确保该项目大气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内最先进水平。凤阳县人民政府应按承诺落实项目大气污染物区域倍量削减措施。

    四、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应按相关规定进行环境保护设施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若项目发生重大变化,你公司应依法重新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五、滁州市生态环境局和凤阳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日常监督管理,并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工作。

    六、收到本审批意见后,你公司应及时将批准后的《报告书》送滁州市生态环境局和凤阳县生态环境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087572430F)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2021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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