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安徽省滁河防洪治理工程新增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

信息来源: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发布日期:2021-02-26 17:07点击次数:

滁州市滁河防洪治理近期工程建设管理局:

《安徽省滁河防洪治理工程新增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版)》(以下简称《报告书》,项目代码:2017-340000-48-01-019497)收悉。建设项目位于合肥市巢湖市、肥东县,马鞍山市含山县、和县,滁州市全椒县、南谯区、来安县,主要建设内容为加固干流堤防45.286公里;加固支流堤防59.01公里;建设江董联圩北撇洪沟连通工程,全长5.41公里;新建蓄滞洪区进退洪闸4座;拆除重建及新建穿堤涵闸37座、泵站12座、防汛交通桥8座。经研究,提出如下审批意见。

一、在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工程建设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厅原则同意《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工程设计、建设、运营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加强施工活动管理,优化涉水施工工序、施工工艺,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加密取水口水质监测。优化施工船舶施工运输路线,规范取水口附近的一切施工活动。施工期含油废水经隔油池处理后回用,不得外排。基坑废水经处理后达标排放,不得直排滁河。船舶污水分类收集后送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前主动与相关部门加强沟通,错峰施工,制定供水应急预案,妥善解决好居民用水问题。严格落实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措施,采取设置防污帘、陆域施工挡板等措施,减少水体扰动。不得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级保护区范围内设置弃土、施工场地、土料场等大型临时设施。

(二)全面落实生态保护措施。施工过程中尽量少占用耕地,并剥离耕作层土壤,集中堆放,用于复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植被恢复选用本地物种,防止外来入侵种的扩散。严格执行森林公园管理规定,禁止在南屏山省级森林公园三圩景区内毁林开垦、采土以及其他毁林行为,禁止向森林公园内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施放违禁药物或者乱倒固体废弃物。加强施工人员管理,严禁任何形式的捕捞或者其他破坏渔业资源行为。严格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滁河防洪治理工程建设项目不可避让生态保护红线的论证意见》要求。

(三)加强大气环境保护工作。建设单位应将施工场地扬尘污染防治纳入文明施工管理范畴,严格落实工地围挡、易扬尘物料堆放覆盖、出入车辆冲洗、路面硬化、湿法作业、渣土车辆密闭运输、裸露地表覆盖及施工道路扬尘防控等措施。严禁使用尾气排放不达标的施工机械和运输车辆。

(四)落实噪声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的施工机械设备及工艺,加强设备维护保养,振动大的设备采用减振装置。施工车辆在通过居民点时,应减缓车速,控制车流量,禁鸣喇叭,以减轻交通噪声的干扰。进一步优化施工场地布置,在靠近居民点一侧设置移动声屏障,避免噪声扰民。

(五)妥善处理处置固体废弃物。优化土方平衡,合理布设弃土场。建筑垃圾运至建筑垃圾消纳场消纳,生活垃圾收集后定期交由环卫部门处置。项目所在的每个县(市、区)设置一处临时危废暂存间,密闭建设,设立围堰,严格落实“三防”措施。废油等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理。

(六)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开工前制定完备的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应急预案按要求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施工时,应加强日常的环境管理,严格落实油料泄漏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污染风险防范措施。

(七)强化运营期的环境管理。工程运行期间,堤防管理人员日常办公生活废水经处理后回用于周边农田灌溉,不外排。选用低噪声泵站、涵闸设备,定期维修保养。

(八)主动接受公众监督。工程施工和运行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加强与工程涉及区域公众的沟通,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三、项目建设应同步进行环境保护工程设计,进一步优化细化并落实生态保护、环境污染防治和风险防范各项措施及投资。项目建设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生态保护措施应一并落实。项目竣工后,按规定落实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四、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依法重新履行环评审批手续。

五、建设单位应在《报告书》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送达合肥市、马鞍山市、滁州市生态环境局,巢湖市、肥东县、含山县、和县、全椒县、南谯区、来安县生态环境分局,并将送达回执送我厅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

六、请合肥市、马鞍山市、滁州市生态环境局,巢湖市、肥东县、含山县、和县、全椒县、南谯区、来安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辖区内该项目环境保护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100MB03412946)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2021年2月24日

抄送: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合肥市、马鞍山市、滁州市生态环境局,巢湖市、肥东县、含山县、和县、全椒县、南谯区、来安县生态环境分局,长江勘测规划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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