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宣城全鑫矿业有限公司宣城市宣州区麻姑山铜钼矿30万t/a采选技改扩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

信息来源: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发布日期:2021-03-25 16:47点击次数: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宣城全鑫矿业有限公司宣城市宣州区麻姑山铜钼矿30万t/a采选技改扩建工程

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

宣城全鑫矿业有限公司:

     《宣城全鑫矿业有限公司宣城市宣州区麻姑山铜钼矿30万t/a采选技改扩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项目编码:2018-341802-09-02-004742)收悉。项目位于宣城市宣州区沈村镇。你公司拟对矿山进行整体技改扩能,开采范围、开采方式、开采矿种均不变,采用充填法开采,项目不新增工业场地,采选能力由11.5万吨/年扩升至30万吨/年。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新建主井、盲回风井及配套的井下运输、排水、通风系统,新建破碎车间、筛分车间、精矿脱水车间、扩建选矿车间,新增一座粉矿仓和部分选矿设备,原主井、南副井和3座矿石临时堆场不再使用,新建一座全封闭矿石临时堆场;尾矿库、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等依托原有工程。2017年7月,省自然资源厅印发了该项目开发利用方案(皖国土资函〔2017〕1071号)。2020年8月,宣城市生态环境局同意项目入河排污口设置(宣环评〔2020〕23号)。结合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意见,经研究,提出审批意见如下:

     一、在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工程建设导致的不利生态环境影响可以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厅原则同意《报告书》总体评价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在设计、建设及运营期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报告书》中对现有工程存在的环保问题提出的“以新带老”整改措施。

    (二)结合项目所在区域生态环境特点,按照“边开采、边修复”要求,严格落实生态保护与修复措施,按照主管部门要求,做好公益林、耕地的保护、修复和补偿。开展岩移变形跟踪观测,及时对地表沉降区等进行综合生态治理和恢复。生态治理应纳入工程设计,与工程建设一并落实。

    (三)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和要求,严格控制粉尘、扬尘环境影响,减少无组织排放。按《报告书》要求,采用湿式凿岩、喷雾洒水以及加强通风等措施控制采矿粉尘;破碎车间、筛分车间等设置高效布袋除尘器;厂区内大宗物料采用密闭皮带输送通廊运输,进出企业大宗物料运输应选用国五及以上排放标准的车辆,并采取防尘、防撒落措施,设立车辆清洗台。项目颗粒物应满足《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7-2010)及修改单中规定的排放限值要求。

    (四)项目实施雨污分流,废水分类收集、分质处理。处理达标后的生活污水、选矿废水排入尾矿库,尾矿库澄清水、充填站溢流水等回用;矿井水经井下水仓沉淀后部分用于生产用水和生活用水,多余部分处理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III类标准后外排至七里冲水库。项目应预留酸性废水处理设施位置,施工期和运营期加强对井下排水水质监测,确保外排水稳定达标排放。

    (五)落实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措施。新建选矿车间、脱水车间、生产水池、矿石临时堆场等区域应进行重点防渗。根据重点污染防治区平面布置、地下水流向和环境保护目标,合理设置地下水和土壤监测点,严格落实地下水和土壤监测计划,一旦出现污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减少对水体和土壤的不利环境影响。

    (六)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运营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标准。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标准。

   (七)加强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加大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力度。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帐,如实记录固体废物产生种类、数量、时间以及利用、处置和贮存情况。新建一座危废暂存库,废机油、废油桶等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采矿废石全部用于井下充填,不出井;选矿尾砂尽量充填井下采空区,剩余尾砂综合利用或排至尾矿库,定期开展尾砂固废属性鉴别;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处理。

    (八)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管理,建立和完善预测预警机制。严格落实环境风险事故防范措施,及时修编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定期开展事故环境风险应急演练,防止环境风险事故发生。

    (九)加强环境管理及监测。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环境管理机制,制定完善的环保规章制度,建立完整的企业环境管理体系。加强日常运行及维护管理,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环境风险得到有效管控。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监测计划,定期开展监测。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

   (十)项目建设及运行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保护要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及时采取措施解决公众关注的问题并消除影响。

   (十一)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要求,适时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三、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应按相关规定进行环境保护设施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若项目发生重大变化,你公司应依法重新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四、宣城市生态环境局及宣州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日常监督管理,并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工作。

    五、收到本审批意见后,你公司应及时将批准后的《报告书》送宣城市生态环境局及宣州区生态环境分局,并于30日内将送达回执送我厅环评处。

(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2743081278M)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2021年2月20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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