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不予许可合肥远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申请的函

信息来源:核与辐射安全监督处发布日期:2021-04-08 16:27点击次数:

合肥远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及相关附件资料收悉。你公司拟销售医用直线加速器、放射治疗模拟定位机等Ⅱ、Ⅲ类射线装置,向我厅申请核发辐射安全许可证。经审核,现函复如下:

一、《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表明:你公司没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二、《辐射安全与防护管理制度》对射线装置销售过程中各相关方的安全责任界定不清晰。

三、《辐射事故应急预案》中的事故情景描述不够全面,应对措施缺乏针对性和操作性。

四、鉴此,我厅认为你公司的辐射安全与防护条件尚不能满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31号)的相关要求,现决定不予许可你公司的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申请。

五、你公司如对本不予许可决定不服的,请在收到本文60日内向安徽省人民政府或生态环境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6个月内向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2021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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