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不予许可安徽郎溪南方水泥有限公司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申请的函

信息来源:核与辐射安全监督处发布日期:2021-04-08 16:30点击次数:

安徽郎溪南方水泥有限公司:

    《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及相关附件资料收悉。你公司拟使用活度为3.8E 8Bq的Ⅳ类252Cf放射源2枚,向我厅申请核发辐射安全许可证。经审核,现函复如下:

一、《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中填报的“涉源部门”不明确。

二、你公司填报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号:202134182100000001)与《关于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的申请》中的放射源使用地点不一致。

    三、《承诺书》中出现了“我单位仅销售设备,从厂家直接发到医院”等与你公司实际核技术利用项目情况极不相符的文字表述。

四、《放射源监测方案》中指出你公司将于装源前、运行前、运行期间等多个阶段对中子剂量水平进行监测,然而申请材料中未见你公司配备了相应的监测仪器或委托相关单位开展监测的证明材料。《放射源事故应急预案》中缺少与事故应急处置相匹配的组织机构,内容尚不完善。

同时,上述两个制度文件内容与其他单位申请资料的相关内容雷同,涉嫌抄袭,缺乏针对性。

    五、鉴此,我厅认为你公司的辐射安全与防护条件尚不能满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31号)的相关要求,现决定不予许可你公司的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申请,请在完善上述问题后再行向我厅申请。

    六、你公司如对本不予许可决定不服的,请在收到本文60日内向安徽省人民政府或生态环境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6个月内向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2021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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