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不予许可安徽和舟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申请的函

信息来源:核与辐射安全监督处发布日期:2021-04-08 16:34点击次数:

安徽和舟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及相关附件资料收悉。你公司拟于合肥市中心血站内使用血液辐照仪一台(内置活度为4.44E 13Bq的Ⅱ类137Cs放射源一枚),向我厅申请核发辐射安全许可证。经审查,现函复如下:

1、经查询相关档案资料,未见你公司使用上述血液辐照仪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行政审批的记录。

2、《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中的《监测仪器、报警仪器和辐射防护用品登记表》《辐射工作人员登记表》信息缺失,《承诺书》中的附件缺失。

3、《辐射事故应急预案》中存在“医院成立辐射事故应急处理工作领导小组”“若发生射线装置失控造成误照射”等多处与你公司拟申请的辐射安全许可证种类与范围严重不符的表述,不具备针对性与可操作性。

鉴此,我厅决定不予核发你公司的辐射安全许可证,未经许可前,不得使用血液辐照仪。

    如不服本决定,你公司可在接到本文之日起60日内向安徽省人民政府或生态环境部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文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蜀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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