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申请公开流程

发布时间:2023-09-15 16:35:04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和省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做好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厅办公室负责本厅政务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和协调工作,受理点设在厅办公室和省政务中心生态环境厅窗口。

第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获取本厅政府信息的,应当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可在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点索取,或从厅门户网站(http://sthjt.ah.gov.cn/_res/biaoge.doc)上下载,通过递交、信函、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申请,也可通过省生态环境厅政府信息公开平台

(http://sthjt.ah.gov.cn/)直接填写提交。

第四条  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名称)、住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以组织名义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二)申请公开的具体内容及依据;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五条  对受理的公开申请,应当区别下列不同情形分别予以办理:

(一)属于已主动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得该政务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主动公开但未向社会公开的,应当向社会公开并告知申请人。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或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四)对申请公开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进行更改或补充申请。

(五)对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如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按规定不予提供,并告知申请人。

(六)政府信息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公开可以公开的内容。

(七)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于应公开的政府信息,可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

(八)不属于本厅掌握的政府信息,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拥有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机关的名称或者联系方式。

第六条  在受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过程中,一般不承担为申请人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政府信息,以及向其他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搜集信息的义务。

第七条  要求公开项目较多的申请,可要求申请人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对申请方式加以调整。将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拆分过细,需要对现有的信息进行拆分处理才能答复的,可要求申请人对所提申请作适当归并处理。

第八条  申请事项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范畴或无法按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应主动与申请人沟通,尽量取得申请人的理解。在答复申请时,要依法有据、严谨规范、慎重稳妥。

第九条  在受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过程中,对于需要或者可以让社会广泛知晓的政府信息,应在答复申请人的同时,通过政府网站等渠道主动公开。

第十条  受理点在收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后,应当及时登记,并作初步审查,能当场答复或提供的,应当当场答复或提供。不能当场答复或提供的,厅办公室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拟办意见,报分管领导批示后,转有关处室、事业单位办理。

第十一条  承办处室(事业单位)接到申请办理流转单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涉及多个处室的,会办处室(事业单位)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办理意见;涉及其它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应该主动与其沟通,并获得书面确认。

第十二条  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厅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政务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承办处室、事业单位办结后,应及时将办理意见送办公室备案。

第十三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厅办公室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可以安排适当的时间和场所,供申请人当场阅读或者自行抄录。应申请人的要求,可以提供打印、复制等服务。

第十五条  申请人在申请中选择以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获取政府信息复制件的,厅办公室或相关处室(单位)应当以该申请要求的形式提供。因技术原因无法满足的,可以选择符合该政府信息特点的形式提供。

第十六条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和《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皖财综〔2021〕28号)文件标准,依法依规进行收费。

第十七条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及领取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凭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有效证明,经本人申请,可免收相关费用。

第十八条  各处室(单位)发布的政府信息都要进行必要的审核,确保全面、真实并符合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规定,对不能确定是否涉密的,提交厅保密委员会审查。

第十九条  申请人认为本厅不按规定履行政务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本厅监察室或者上级机关投诉。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