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汪某某等人污染环境罪案

发布日期:2020-10-14 08:40 信息来源:稽查处罚室 浏览量: 【字体:  

案例提供人:黄山市休宁县生态环境分局

案例信息来源:群众举报

污染类型:固体废物(危险废物)

案情简介2020628日,黄山市休宁县生态环境分局接到举报,反映627日晚鑫海湾小区旁边有人向下水道倾倒类似油类物质,气味难闻,并提供了相关倾倒人的信息,分局立即开展调查。

调查结果显示20199月底黄山市祁门县人汪某某租用休宁县海阳镇秀阳村塑料厂开设废轮胎加工点,购买了30.8吨重油作为燃料(分别装在3个储罐当中)。201910其加工点被关闭后,遗留下的重油就地贮存

20206月初,汪某某准备处置塑料厂内重油,因油罐进水不能销售,经人介绍委托合肥的周某某(江西省瑞昌市人,暂住合肥市)处理这批重油。627日,周某某伙同某某(江西省瑞昌市人,居住黄山市屯溪区)和潘某某(黄山市屯溪区人),分别用清洗吸污两用车和吸粪车将汪某某存放在休宁县海阳镇秀阳村塑料厂内含油物抽运至休宁县城学府路与书院路交叉口处倾倒进市政污水管道中。整个过程,用4吨的车辆运了含油物约7车左右,用1.5吨的车运了含油物约10车左右,均倾倒入休宁县城学府路与书院路交叉口处的市政污水管道中。

案件发现后分局立即对三个储罐及含油物进行了查封,防止污染持续,并请中石化休宁县分公司专业工作人员对三个储罐的规格和剩余含油物储量进行了测算。同时,委托生态环境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开展危险特性鉴定,同时,经鉴定,此次倾倒的含油物为危险废物,因此,汪某某等人倾倒含油废物涉嫌污染环境罪。

处理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等有关规定和精神,2020911日,黄山市休宁县生态环境分局将此案移送休宁县公安局侦查办理,915日,休宁县公安局向黄山市休宁县生态环境分局送达了《立案告知书》,现案件正在办理中。

案例自我点评:

一是及时受理线索,快速行动固证据。生态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是关键,正是由于人民群众有强烈的环境保护意识,及时发现环境犯罪线索,及时进行举报,生态环境部门及时处理,查封扣押,固定现场犯罪证据,为环境犯罪的打击活动创造了有力条件。

二是寻求专业支持,依法收集关键证据。由于案件的突发性,涉案物质的危险性判别都对执法造成困扰,及时委托专业的第三方鉴定机构,开展规范危险废物鉴定工作,对涉事固体废物危险特性予以认定,为后续责任认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提供了基础。

三是部门高效联动,严惩环境违法行为。本案建立了高效的环保-公安联动机制,由生态环境部门追查线索来源,公安机关追查作案嫌疑人,充分发挥两部门各自的办案优势。生态环境部门坚持环境违法“零容忍”,坚决打击恶意环境违法行为,保障辖区环境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