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滁州某材料有限公司非法贮存污染物案

发布日期:2020-10-14 09:37 信息来源:稽查处罚室 浏览量: 【字体:  

一、案情简介

2020年6月23日上午滁州市全椒县生态环境分局接到县委督查室的领导批示交办通知,要求对6月22日一网民在新浪微博发帖反映的全椒县村委对面的滁州新材料有限公司,直接挖坑排放有毒有害化工废料废油,曾多次举报,但企业仍继续营业帖文同时配发企业排放废油相关视频1条”问题进行调查处理。

当日下午,全椒县生态环境分局安排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前往现场调查。经现场检查,该公司储罐区西南侧有一水坑,水坑长约7米,宽约3米,深约0.8米坑内存有部分焦油残渣废水经调查核实,该公司曾于2012年对储罐进行清理,清理出的残渣和废水约2吨排入罐区东北侧和西南侧2处自挖土坑中,残渣和废水呈黑色半粘稠状,伴有刺激性气味,土坑均无防渗、防漏措施。公司随即将东北侧土坑中残渣和废水抽入西南侧土坑中,随后将东北侧土坑填平,并用混凝土及砖块将土坑从坑顶向下约0.5米范围进行硬化,之下及底部未硬化,即未采取防渗、防漏措施。投诉人视频中反映的向土坑中排放化工废料的画面实际是该公司在2012年清理储罐时向土坑中排放残渣和废水。经与信访人确认,该公司仅有视频显示的2处排污土坑,无其它排污点。2012年至今,废水及残渣一直存放在坑中,至今未清理过,也未向外界排放。执法人员现场要求该公司将东北侧原土坑位置挖开,挖出土块中有储罐清理残渣痕迹。

根据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关于印发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的通知》(环发〔2005〕151号)文件,含酚废物为需重点审核的有毒有害物质。为确定该公司土坑内苯酚焦油残渣及废水的毒理性,2020年6月24日,全椒县生态环境分局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对该公司西南侧水坑内污染物进行采样,并委托安徽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采集的进行毒理性检测,检测结果显示本次鉴定的固体废物不具有毒性含量的危险特性。

针对该公司可能涉及刑事责任的环境违法行为,全椒县生态环境分局多次与公安机关进行对接,公安机关认为:污染环境罪判处刑期为3年及以下,追诉期5年,该公司环境违法行为发生时间为2012年,即使涉嫌环境污染罪也已过追诉期,不适用刑事立案侦查。

后因本地区将迎来持续强降雨,全椒县生态环境分局要求该公司对坑内污染物进行应急处置。2020年7月4日至5日,执法人员全程监督该公司对坑内污染物进行开挖,共挖出污染物及沾染污染物泥土38.25吨,均委托安徽超越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分4次转移进行焚烧处置。同时在安徽省固体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开通临时账户,指导该公司填写转移联单,完善相关手续,并要求该公司对开挖现场进行妥善处理,防止造成二次污染。

2020年8月4日,全椒县生态环境分局局长杨新文同志及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进行约谈教育,向其宣传相关环保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使其明白环境违法不仅危害环境,也将造成经济上的损失,对个人信誉也是损害。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承诺今后绝不再违法排污。

二、查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滁州市全椒县生态环境分局对该公司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和其他废弃物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作出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

三、案例启示

为彻查该公司环境违法行为,全椒县生态环境分局成立了专案小组,由副局长宋兴宝担任组长,带队深入一线调查取证。一是依法处罚到位县生态环境分局对该公司立案查处,处以50万元罚款。二是监督处置到位全程监督该公司对坑内污染物进行开挖、转移,同时,帮扶指导该公司填写转移联单,完善相关手续,并要求该公司对开挖现场进行妥善处理,防止造成二次污染。三是约谈教育到位在给予行政处罚同时,约谈了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向其宣讲国家环保形势和相关政策,严肃批评其行为,促使其反省悔悟,并作出承诺性保证。四是宣传曝光到位全椒县生态环境分局将该案件调查处理情况在全椒县人民政府网站上进行公示,县环境监察大队会同法制部门就此典型案例做了以案说法宣传。